潜江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
潜江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6月5日
潜江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拖拉机、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禁用区划范围
禁用区范围:以紫月路为起点顺时针方向,紫月路-袁杨路-潜阳西路-东荆大道-曹禺路-东城大道-红梅路-潜江大道-紫月路所包络的范围,共计26.42平方公里。禁用区禁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
-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禁用区的管控要求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上排放标准。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未申领或未悬挂环保标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业主应予以维修。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八)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地质勘探使用专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约束。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附件:划分区域
附件
划分区域
1-紫月路 5-曹禺路 2-袁杨路 6-东城大道 3-潜阳西路 7-红梅路 4-东荆大道 8-潜江大道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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