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潜政规〔2025〕3号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1日
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禽类禽产品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潜江市范围内从事禽类禽产品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依法可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是指禽类经屠宰、加工后的鲜禽产品(白条禽)或冷冻禽产品。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是指直接销售可食用活禽的行为,包括活禽的运输、暂养、展示和现场宰杀等行为。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潜江市禽类禽产品交易管理工作,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定期对禽类禽产品交易情况开展单独或联合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禽类禽产品交易违法行为。
各区镇街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履行禽类屠宰厂(场)规划建设管理、禽类疫病防控和交易秩序维护等职责。加强禽类禽产品安全消费、人禽共患病防控等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形成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
第二章 禽类交易管理
第四条潜江市设立活禽交易禁止区域,禁止区域内不得进行活禽交易。
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划定为以紫月路为起点顺时针方向,紫月路-东荆河东岸堤脚-楚商林停车场-曹禺路-东城大道-红梅路-潜江大道-紫月路所包络的范围。
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适时调整活禽交易禁止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从事禽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禽类: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禽产品交易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禽产品品质检验、病害禽类及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召回等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禽产品加施检验合格标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应标明禽产品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禁止区域内实行白条禽上市,鼓励禽产品冷链配送。用于配送的冷链专用车应当符合标准,配送过程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白条禽产品的质量安全。配送白条禽产品的运输、装卸工具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等固定场所、商超、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加工经营单位采购、销售或使用的禽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标识,并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第九条从事禽产品经营的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商超等经营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肉类及其制品;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五)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条禽产品经营场所应当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渗水设施和清洗消毒设备。与禽产品表面接触的设备和工具应当无毒、无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禽类疫病防控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禽类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疫情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安全生产指导和禽产品检验标识管理。督促并指导家禽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
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禽类禽产品经营的农(集)贸市场和从事禽类屠宰的屠宰厂(场、点),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等固定场所、商超、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查验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标识,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禽产品的行为。
负责查处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标识不齐全的禽产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在禁止区域内的农批市场、农(集)贸市场及周边门店等固定场所、商超进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禽类禽产品经营行为的巡查劝导工作,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负责禽产品交易市场设置、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监督指导,推进禽产品供应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供应。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禽类屠宰、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人禽共患病的监测和控制,指导禽类屠宰及禽产品生产、经营、加工从业人员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禽类禽产品交易过程中的治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做好禽类屠宰厂(场)规划、联合选址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禽类屠宰场所、禽产品市场等活禽交易宰杀场所的环境污染监管,依法查处活禽交易、宰杀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类违法行为,监督相关场所做好污水、废弃物等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禽类禽产品经营等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职能部门应强化协同联动,坚持目标导向、建立高效沟通机制,形成跨部门协作合力,共同推动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从事禽类交易、屠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禽类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潜江市活禽交易禁止区域示意图
附件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
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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