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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5690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15:20:00 文  号:潜政规〔2025〕5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10:20:00 名  称: 《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公共卫生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高速公路以北、东城大道以西、曹禺路以南、东荆大道以东范围内园林街道、泰丰街道居民,应当按照要求规范养犬行为,不得因养犬妨害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危及他人健康。

二、居民携犬外出时,应当使用束犬链(绳)牵引,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不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无主犬(流浪犬)由城管部门捕获处置,以免对广大市民正常生活造成滋扰感染狂犬病的犬只,由公安、城管部门及时按规定处置,避免对市民造成伤害。

、饲养犬只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义务,宠物商店、宠物医院和养犬人,需按规定定期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规范免疫接种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机关、学校、医院、政务服务、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封闭式体育馆、影剧院、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等实际需求,依法确定是否设置携犬进入条件标识(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狂吠和恐吓他人甚至驱使犬只伤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及时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加强中心城区文明养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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