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潜江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
潜江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潜江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26日
潜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坚决防控、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潜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详见附件1。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在市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及企业内部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突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除,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准备,增强社会公共安全和防范意识。
(五)事故分类与分级。
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分布及实际情况,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以下类型:石油开采事故(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引起的其他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其他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包括火灾爆炸事故、粉尘爆炸事故、锅炉爆炸及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等)。
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潜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之一。
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各区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等组成。
二、安全风险现状
潜江市地下富藏油气盐,是世界最大的牛磺酸生产基地和漂粉精消毒剂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石油钻头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眼科用药生产基地。潜江市光电子信息产业是武汉光芯屏端网产业重要配套基地;纺织服装产业集聚企业400多家,成为全国纺织服装产业园区(试点)。潜江市目前共有4个工业园区和2个化工园区,涉及行业主要包括:陆上石油开采、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及制品、纺织服装、烟花爆竹经营等。
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实际情况,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主要风险点集中在陆上石油开采、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烟花爆竹企业。其中,2个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密集,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较多,安全风险相对较大,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随着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安全风险防控不断面临新的挑战;陆上石油开采具有点多面广、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布广且多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地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社会影响大;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企业分布较广,劳动人口密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初期处理不到位,人员疏散不及时,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和人员伤亡。此外,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还存在涉氨制冷事故、粉尘爆炸事故、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等风险。
经辨识,目前潜江市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灼烫、触电、坍塌、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体分析详见《潜江市生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领导和协调机构。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安委会即转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等担任,成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为: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监督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和解除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并落实相关工作指令;必要时,向上级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支援。
5.统一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组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总指挥长一般由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政府负责人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1.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完善现场处置方案;
(2)全力组织抢险、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3)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
(4)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等信息的上报和媒体应对;
(5)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的建议,核实应急终止条件并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应急终止;
(6)负责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依据现场处置及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信息综合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人员。负责现场抢救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信息报告、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人员。负责实施现场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各地医院、市红十字会等单位人员。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干预等工作。
(4)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镇街道相关人员。负责划定现场的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负责疏散事故区域内的无关人员;负责救援运输车的通行畅通。
(5)环境监控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人员。负责事故发生区域及周边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场所的环境监测;实时提供环境监测动态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人员。负责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调配,并及时送达事故现场;负责抢险期间车辆安排;负责抢险期间的生活后勤服务;负责抢险期间的资金保证。
(7)信息综合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人员。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等。
(四)各区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五)专家组。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实际情况,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对抢险救援进行指导,解决抢险救援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对事故救援方案、处置办法、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提出相关建议。
(六)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四、预防预警
(一)预防。
1.在规划和发展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
2.各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坚持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专项整治相结合,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健全台账,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
3.各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研判制度,强化风险应对意识和应急准备,降低重大危机事件给公众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4.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分级监控管理,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加强从业人员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对事故灾害的应对能力。
(二)监测。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110”“119”“120”“122”、自媒体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体系。
2.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信息,定期更新、完善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预警。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采取分级、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报属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主管(监管)部门报告。
(三)预警。
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内容
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等。预警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发布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2)发布与解除
市级预警信息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评估确认,当分析评估结果认为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到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扩大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危害增大时,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时,可先发布再报告或边发布边报告。
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单位可视情况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媒体和利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切实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传递“入户到人难”的问题。
3.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和物资准备。
①蓝色等级(四级)预警响应:
A.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B.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C.通知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②黄色等级(三级)预警响应:
A.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三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B.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C.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D.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①橙色等级(二级)预警响应:
A.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B.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D.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②红色等级(一级)预警响应:
A.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
B.组织对周边人员迅速进行疏散;
C.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D.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2个小时内,按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市有关部门应于1小时内电话快报到省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3)报送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时,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4)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至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
2.事故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
(6)现场处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先期处置。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全力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标明危险区域,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拨打119、110、120请求专业救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3.事发地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主持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当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
1.响应原则和级别
(1)响应原则
应急响应应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2)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
对于事故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2.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Ⅳ级和Ⅲ级响应
①Ⅳ级响应:指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政府按照本预案对接的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和指挥本辖区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②Ⅲ级响应:指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市领导决定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市分管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进行事故处置。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和I级响应
①Ⅱ级响应:指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市领导决定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市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进行事故处置,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在省安委会、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②Ⅰ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队赶赴现场,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
3.指挥协调
(1)进入Ⅰ级和Ⅱ级响应处置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市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应急预案的调整、变更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
(2)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3)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成立事发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抢救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秩序管控等响应行动。当市级工作组到现场时,事发地政府要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4)现场指挥部要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响应处置措施:
①控制危险源,实施现场抢险救援;
②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③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
④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⑦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作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⑧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市有关部门和应急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制、信息发布、个人防护等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以下现场处置工作:
1.事故现场评估和方案制定
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组织现场人员分析研判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厂房、居民住房等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危化品、环境等风险信息的监测、鉴定与评估工作。
在充分考虑现场评估结果和专家等各方意见后,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现场抢险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现场评估结果,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
(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3)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警戒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情况,可将事故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分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制区,并设置警戒线。其中,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除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除参与事故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外围管制区为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时,应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事件;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医疗卫生救助
现场医疗救护小组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相关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安全疏散和防护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工作。
(4)视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6.后勤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持续监测评估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等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响应升级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扩大应急处置措施。
当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六)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由事发地政府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确保事故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市政府应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视情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加强对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及时分析舆情,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市政府或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情况、责任追究等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七)应急结束。
当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死亡和失踪人数已经核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受伤人员得到救治;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的人员得到疏散;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由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事发地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恢复重建。
事发地政府负责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在进行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时,应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对同类型或其他事故的预防和监测,减少同类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事故后果影响。
(三)调查评估。
市政府负责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授权事发地政府进行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1.市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参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和相邻地区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2.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各类公益性社会救援队伍建设,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各区镇街道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志愿服务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4.市消防救援局是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各地消防救援站等会同其他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市政府及应急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开采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二)通信信息保障。
1.市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共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各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三)应急装备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储备建设和协调调配,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应急救援设施的配备。
2.各区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3.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各区镇街道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
(四)应急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将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开展应急救援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承保机构或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1.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2.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提供交通保障,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七)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3.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八)生活保障。
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九)技术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建立覆盖不同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必要时,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支持。
(十一)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二)宣传、培训及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各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市政府、各区镇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潜江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细化防范措施,完善各级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全力做好突发险情应对处置。认真落实省委、市委主要领导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潜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我市的,应由我市防范处置的极端降雨、极端降雪、低温雨雪冰冻、冰雹等恶劣灾害天气引发灾害事件以及其他请求救援的灾害事件。
本预案不分级,是我市应对气象灾害事件的最高级别预案。当气象灾害未达到本预案的响应启动条件时,按照《潜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需要我市协调处置的其他突发灾害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及企业内部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依法管理,科学应对。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突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准备,增强社会公共安全和防范意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下设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极端天气指挥部),是全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指挥机构。各区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1.指挥机构组成
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市长
副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龙虾产业发展中心、市城发集团、市消防救援局、市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电信潜江分公司、移动潜江分公司、联通潜江分公司、市高新投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由市级领导兼任的,由第一副职任成员)。
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
2.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市极端天气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市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地方及部门开展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办公室职责:负责极端天气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及发布等职能;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预案演练和有关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评估灾害损失和善后工作等。
3.市极端天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级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相关部门提供的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权威预警信息、灾害防御和避险科普知识。积极监测处置涉灾涉险网络舆情,正面引导网上舆论,为救灾抢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门参与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武警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设施。必要时,负责协调战区任务部队来潜支援抢险救灾。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保供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配合维持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监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受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威胁的居民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依法实行强制避灾疏散。按照统一部署,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保障道路运输畅通,必要时,可就地征用交通工具,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协调电力和通信调配,保障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协调启动通讯、电力相关应急机制,组织市域内通讯、电力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联合发布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房、临时建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的水情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和抗旱调度。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确保水源调度和抗旱用水。
市民政局:监督指导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相关区镇街道对因灾而陷入困境的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或临时救助,做好福利机构和留守老人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社会募捐。
市卫健委:负责在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落实医疗专家队伍,做好应急药品、急救设备的储备,为极端天气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医疗救治保障。负责安置点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重点肠道传染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健康宣教,指导灾后开展防疫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药品、医疗器械的后勤保障,依法打击囤积、欺行霸市、相互串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灾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重点加强灾区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灾后重建所需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城区防洪、排涝、除雪等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大型标语牌等综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人行道及公共区域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临时堆物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国省干线、县乡公路及内河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指导区镇街道抢修被损毁的乡村公路。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农业生产规划的制定,农资市场的整顿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储备。负责灾区基本农田水毁工程的修复与重建,负责动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指导。指导农业安全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肉类、蔬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应急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商品供求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加强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检查建筑施工项目,责成施工单位在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期间停止室外施工。会同有关部门对工地塔吊及深基坑等危大工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倒塌伤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评估预测事故的环境影响,提出受损环境修复意见。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重大文化和旅游信息报告和发布。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广播保障工作。
市龙虾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动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指导。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损失并制定灾后补救措施,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气象局:负责极端恶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极端天气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气象实况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水文局:负责河湖水位、流量、土壤墒情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向市极端天气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开展受灾地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灾害天气中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负责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电信、移动、联通潜江分公司:负责做好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通信畅通。
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供电,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
市城发集团: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城区道路、桥梁保畅和路面清障工作,组织抢修维护供水等基础设施。
市高新投公司: 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高新区化工综合管廊、工业污水处理厂、危化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各地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积极参与极端恶劣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在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人员。负责现场抢救的指挥、组织、协调工作,包括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灾情信息综合统计、信息报告、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经信局、市城发集团、市消防救援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人员。负责实施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和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防汛等基础设施;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搜集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人员。负责统筹120等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4.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人员和所在区镇街道相关人员。负责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物质的通行畅通;组织群众转移和滞留人员安置、生活保障及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保障受灾区域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社会福利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5.城市保畅组: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市城发集团、市供电公司等部门人员。负责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城区道路、桥梁护保畅、路面清障工作及城市垃圾的集中清运;组织抢修城区维护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6.交通保畅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条件下国省干线路面养护工作;维护公路、水路运输秩序,组织、协调运力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做好相关交通分流、交通管制和保畅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滞留在干线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干线公路应对极端恶劣天气的应急准备工作。
7.综合监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部门人员。负责密切监测气象灾害的发展,防范因极端灾害天气所引发的安全生产、城市内涝等次生灾害发生,严防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处于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饮用水安全;加强对河湖水位、流量应急监测,城市雨量应急监测与内涝水位应急监测以及农田土壤墒情应急监测;实时提供环境监测动态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8.物资保障组:由所在地政府和市发改委牵头组成,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经信局等部门人员。负责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调配,并及时送达事故现场;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负责抢险期间车辆安排;负责抢险期间的生活后勤服务等。
9.宣传报道和舆情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人员。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灾情进展信息和应急救援信息,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10.安全生产督导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经信局等部门人员和各区镇街道相关人员。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对处于受灾区域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11.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人员。负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件的实际情况,可设定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各区镇街道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极端恶劣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四)专家组。
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相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咨询机制。
专家队伍由应急、气象、通讯、信息等方面的本地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一旦出现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由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统一调度,根据灾情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灾害防御规划。
根据《潜江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按照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发生的概率及承灾体脆弱程度,针对灾害种类,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避难所准备。
我市目前设有3个市级避难所。为确保紧急情况下,受灾群众和需临时接受避难的群众能妥善安置,各地救助站、敬老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如若选址合理,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等要求,同时具有水、电、住宿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的,可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市政府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划,不断完善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体系。
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市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宣传、预案演练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三)应急队伍准备。
各区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处置能力。
(四)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
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为预案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五)应急宣传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将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防灾应急知识。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公共安全、气象灾害、防灾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对可能发生的极端恶劣灾害性天气提前发出气象灾害提示,并向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强化跟踪监测,滚动预报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发生时段、量级、落区等气象信息。
2.市气象局应与公安、城管执法、住房和城市更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教育、卫健、应急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极端恶劣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的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二)预警。
1.预警条件
(1)极端降雨: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且预计降雨持续,则判定我市将出现极端降雨。
(2)极端降雪: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累积积雪深度超过15厘米,且预计降雪持续,则判定我市将出现极端降雪。
(3)冰雹:当预计未来2小时内我市出现2厘米以上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则判定我市将出现极端冰雹。
(4)低温雨雪冰冻:预计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2℃且出现日降水量15毫米以上降水并造成道路、电线等结冰,则判定我市将出现极端低温雨雪冰冻。
(5)预计出现其他极端恶劣灾害天气。
2.预警发布
(1)极端恶劣灾害天气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期、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根据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可能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迫性,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利用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发送极端恶劣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气象局发布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预警调整信息后,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应当研究决定并相应调整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期间,各区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有关情况。
3.预警行动
(1)根据气象发展趋势,当灾害天气即将达到红色预警级别或有证据表明可能达到红色预警级别时,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值班,及时收集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等相关信息并报告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应急信息披露准备。
(2)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护。
(3)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止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必要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影响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如采取交通管制、部分校园停课等。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7)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新媒体短信等媒介,播报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宣传工作。
4.预警解除
根据预警阶段气象发展趋势或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程序及时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市气象局应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要求:
1.各成员单位向市应对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信息,必须做到数据源唯一、数据正确。
2.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的要求,完成相关信息报送。
3.加强与上级政府沟通联系,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报上级政府。
(二)响应启动。
当出现以下下列情形时,响应启动本预案:
1.极端降雨:1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者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且预计降雨持续。
2.极端降雪:6小时内降雪量达15毫米以上,累积积雪深度超过15厘米,且预计降雪持续。
3.冰雹:2小时内我市出现2厘米以上冰雹,并造成重雹灾。
4.低温雨雪冰冻:连续10天以上日平均气温≤-2℃且出现日降水量15毫米以上降水并造成道路、电线等结冰。
5.其他请求救援的灾害事件。
(三)响应行动。
1.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气象局发布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后,经综合研判分析,报请指挥长决定启动本预案。
当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按指挥长命令相应启动本预案。
2.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指挥长或指挥长指派的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研判和部署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导相关单位落实抢险救援工作。
3.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后,在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部门应对极端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并依职责开展抗灾抢险、应急救援、抢修恢复和信息披露等应急处置工作。
4.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可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和实际情况,开设统一的工作场所、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处置措施:
(1)及时划定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受灾区域,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2)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全市及其他协助单位的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营救和伤员救治,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学救援工作;视情并依据相关规定和预案要求,组织受灾区域群众转移避险,并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视情启用市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做好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区域公共设施进行抢修,加强对水、电、气等管线的巡查;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6)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次生、衍生灾害,如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
(8)做好抢险救灾支援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
(9)具体响应措施:
极端降雨: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极端降雨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做好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其他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极端降雪: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必要时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其他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冰雹: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市气象局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棚的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其他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低温雨雪冰冻: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设施抢修等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外出;其他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其他极端恶劣天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5.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极端天气指挥部汇报;主动和省有关部门联系沟通,通报信息、汇报相关工作。
6.当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本应急预案的调整、变更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
(四)协同联动。
不断完善各部门之间协同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措施。
根据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实际情况,发改、经信、公安、应急管理、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商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和城市更新、广电、文旅、司法、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因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引发各类突发事件时,由相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五)社会力量动员参与。
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可根据灾害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其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地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六)信息披露。
1.应急响应期间由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极端恶劣灾害天气信息披露和舆情引导工作。
2.披露信息主要包括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进展、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3.信息披露和舆情引导工作要做到及时主动、正确引导、把关严格。
4.所有与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处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做好防止信息通过非正常渠道外泄的责任与义务。
5.所有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由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极端天气指挥部批准后对外发布。
(七)响应结束。
当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经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尽快修复基础设施,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极端恶劣灾害天气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2.在应急响应期间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救灾物资供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物资和款项的使用情况。
4.灾后防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发生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协调配合灾区地方政府做好污染物清除工作;市卫健委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5.防止次生及衍生灾害。各地各单位应密切监测分析极端降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防范化解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三)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复盘,分析应急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灾情核定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受灾地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在应对极端恶劣灾害天气时,应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武警和民兵组织等在处置灾害天气事故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二)财力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及省财政支持。
对受极端恶劣灾害天气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极端恶劣天气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现场;按照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四)通信保障。
市经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分别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五)电力保障。
市经信局协调市供电公司统筹规划电力设备的备份和应急配备,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电力设施抢修,建立应急电力保障机制。
(六)基本生活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陷入困境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统筹协调必要的棉衣、棉被、折叠床、帐篷等救灾物资;市民政局监督指导相关区镇街道对因灾而陷入困境的人员实施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实施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救助或临时救助。
(七)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八)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响应条件下的医疗应急救援措施、队伍和设备、物资调度等。做好应急医疗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应在市极端天气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定期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开展预案修订工作: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极端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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