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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个转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131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09:30:00 文  号:潜政办发〔2025〕20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10: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个转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潜江市支持“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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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支持“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经营主体质量提升、结构优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坚持“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原则,通过改革创新破解制度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堵点,畅通“个转企”各领域、各环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对象与条件

在潜江市登记注册且为存续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待上述情形消失后,方可申请转型。

、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高效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各相关部门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高效办理相关手续。

1.市公安局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高效办理转型企业车辆所有权更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市人社局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做好转型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5.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责任单位:人行潜江营管部

)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

1.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责任单位:市烟专卖草局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建立转型对象培育库。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成果,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结合市税务局提供的我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清册,建立全市“个转企”对象培育库。市市场监管局将全市“个转企”对象培育库按行业进行分类,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各行业“个转企”对象培育库,同时按经营场所进行分类,推送至各区、镇、街道建立各辖区“个转企”对象培育库。

各区、镇、街道对纳入培育库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户一档”,针对性开展孵化培育,支持入库对象及时转型升级;做好转型对象培育库动态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配合各区、镇、街道开展“个转企”培育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

(六)发放转企奖励补贴。根据《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发放奖励补贴。

1.代理记账服务补贴:企业聘请代账公司记账的,按照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三年代账费用;

一次性奖补:对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10%以上的转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中,年均增速以转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上一年度没有记账的,以转企当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

代理记账服务补贴和一次性奖补的发放对象为2025714日起三年内完成“个转企”登记的经营主体。

2.2026年起,每年11日至15日,各区、镇、街道对上年度转型企业信息进行筛查,确定符合领取代理记账服务补贴企业名单,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名单信息,对领取代理记账服务补贴企业名单予以确认,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2028年起,每年11日至15日,各区、镇、街道对本辖区符合领取一次性奖补条件的转型企业名单进行筛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名单信息,对领取一次性奖补企业名单予以确认,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镇、街道)

(七)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市人社局要将转型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针对性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市税务局要优化转型企业社保费征缴服务,实现平稳过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要优化纳税服务,加强转型企业财税辅导。个转企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转型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强化融资支持保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潜江监管支局指导各银行机构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转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潜江监管支局、人行潜江营管部

(十)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各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落实转型帮扶要求。建立“个转企”培育对象“一对一”联系服务机制,打包送政策,实施个性引导和精准培育,做到“三必访、三到位”:建档入库时必访,政策宣讲和需求对接到位;转型时必访,政策指导和全程帮办到位;转型后必访,政策落实和发展监测到位。(责任单位:各区、镇、街道)

、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责任意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优化流程、强化培训,提升服务效能;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机制,配合各地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各区、镇、街道要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落实“三必访、三到位”要求,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

在潜江市登记注册且为存续状态的个人独资企业,自愿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本文件执行。在本文件有效期内,在潜江市登记注册且为存续状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后又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只享受一次转企奖励补贴。

本文件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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