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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4628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0日 17:00:00 文  号:潜政发〔2024〕2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12: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20日

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市级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协议书、承诺书、意向书、备忘录、信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等涉及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五条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该行政主体是合同承办单位。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一个部门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对合同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协商、起草、审查、决策、签订、履行、监管、诉讼、调解、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六条行政主体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磋商和起草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磋商后,起草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当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涉及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其他方面的风险,由有关专家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条合同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招商等其他部门职责的,合同承办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情况、信用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和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查下列合同:

(一)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两千万元的工程建设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负责。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自行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主体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完整;

(五)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查的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附件(均需加盖合同承办单位骑缝章);

(二)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有关专家对合同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三)征求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特别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合同进行联合审查,并要求联合审查相关单位和专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否则不得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对已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应按本章的规定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章 合同的审定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汇总相关材料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合同审定后,由市政府或合同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市政府或合同承办单位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建立合同履行动态管理机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及时研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纠纷隐患情况等重要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专题会、常务会等方式进行决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废止,应当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三)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

(五)合同相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每年对行政主体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整理和保管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正式文本及有关附件;

(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材料;

(三)合同签订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论证意见,有关专家对合同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

(五)征求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报告等资料;

(八)合同履约验收结论;

(九)法院判决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十)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负有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举借债务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举借债务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经管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国有农场各类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主体履行合同管理职责不力,造成较大影响,或形成较大风险的,依照《潜江市行政督查问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督查问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潜江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潜政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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