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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1173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17:00:00 文  号:潜政发〔2024〕9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17:00:00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江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潜江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1日       

潜江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

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应用,进一步优化气象观测站网布局,共享气象信息资源。通过联络会商,建立健全气象实施统筹发展体制机制,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和《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潜江气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地面至地下320厘米)、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雷达、测风塔、水文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标准、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传输方式(有线、无线4G、无线5G、无线卫星等)、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地面(土壤)温度数据(地面至地下320厘米)、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四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应突出“一盘棋”思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提高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投资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都应当服从统筹规划和布局,按规定汇交、共享监测数据。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成立由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文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部门联络小组,共同推进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等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监测设施站网互联互通、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科研合作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络组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六条  市气象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牵头组织谋划编制气象行业投资项目计划,合理布局、优化调整各类气象监测设施,严禁重复投资建设,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利用水平。各部门新建、改建的气象监测设施,应纳入全市气象监测统筹规划、分别实施,建设资金由行业部门为主承担,并争取上级支持。

第七条  各部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规划建设前应到市气象局进行技术性审核。市气象局牵头制定本市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行业气象台站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建成投入业务运行后,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计量检定,确保其达到气象监测设施精度使用要求。

第八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定期汇总报告制度。各部门新建、改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应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业务运行规程、监测设备等基本情况告知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联络组成员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

第九条  市气象局制定全市气象监测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各单位每年度定期按照规定汇交气象监测资料及相关文档。

第十条  市气象局牵头建立全社会气象监测信息公益性共享机制和联络组成员单位业务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通过市级数据平台共享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共享工作,并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十一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气象监测信息应用水平,共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和气象社会服务现代化能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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