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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7485 主题分类: 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10:15:00 文  号:潜政发〔2025〕3号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16: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业品质,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经营主体培育

(一)对年度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小进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所有在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工作经费补贴,补贴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对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限上商贸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所有在库的限上商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每年给予1000元工作经费补贴,补贴期限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入规纳统当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小进规企业在入规纳统奖励之外,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支持“个转企”工作。个转企后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按照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贴三年代账费用;对稳定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服务业以外的其它行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区镇街道)

二、支持重点服务业做大做强

(五)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按营业额年增量的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对年度销售额达60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企业销售额增幅达10%以上且不低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按销售额年增量的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年度营业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餐饮企业营业额增幅达10%以上且不低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按营业额年增量的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对年揽件量达到1000万件、1500万件及以上的快递企业,达标且较上年增速超20%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八)对参与潜江班轮运输的企业,新开通从潜江港始发的班轮航线,每周航次1班(含)以上,且稳定运营一年(含)以上的,对往返省内港口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从事潜江与省内长江沿线港口间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1万元/航次补贴;对从事潜江港与汉江沿线港口间集装箱运输的水路运输

企业,按0.5万元/航次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坚持示范引领

(九)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融合集聚区(含两业融合示范区)、标准化示范区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示范园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对获得国家、省级物流试点单位(荣誉称号)、标准化试点项目、“两业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荣获省级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服务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纳入全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品牌,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纳入省级服务业领军人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市直部门)

(十二)对获评省级服务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对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供应链服务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冷链)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后续晋级只奖补差额。(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四)对获得国家、省“老字号”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企业,每获一个品牌的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对成功制定国家(行业)、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机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并在市场管理部门备案的协会或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对新获批国家、省级质检中心或计量中心(企业法人)且入库纳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市本级安排设立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可统筹的上级服务业奖补资金。

(二)对前述奖补事项分类实施兑现。免申即享: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奖励对象审核后,实行免申报兑现。即申即享: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领导审定后兑现。

(三)本措施与市级现行文件奖励、补贴资金有重复的,不重复进行补贴;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或省级奖励或补贴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或补贴。

《潜江市鼓励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潜政发202019)作废,本措施起算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潜江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条款说明

免申即享

(一)、(二)、(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

即申即享

(三)、(四)、(五)、(六)、(七)、(八)

备注:1.根据分类,政策兑现分为免审即享、即申即享,请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以表格执行。

2.新增入库享受补贴的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退库。经市统计局认定退库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注册地政府全额收回奖补资金。

3.其它营利性服务业是指: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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