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4日
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外贸发展活力,坚定不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切实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外贸市场主体
1.支持重点行业发展。鼓励现代化工、纺织服装、绿色食品、医用材料、装备制造、光电子信息等行业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年度带动性强、外贸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支持外贸新锐企业。大力孵化外贸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融入新发展格局,对首次实现外贸进出口突破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积极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支持市场主体参加境内外各类展洽活动,对单个展会展位费、特装费、境外机票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境内展会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境外展会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4.支持境外市场考察。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大力支持境外商务考察及经贸洽谈活动,单个考察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着力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5.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认证。对外贸企业为拓展境外市场,年度内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等,按照项目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企业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对其产品满足“同线同标同质”要求开展认证。对首次通过“同线同标同质”认证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对取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对企业在认定过程中为完善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所产生的咨询辅导费、体系建设费等服务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费用不超过10万元。
四、助力化解海外市场风险
8.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有出口实绩且未纳入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政策范围的外贸企业,按其自主投保费用的50%予以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贸易壁垒应对、海外权益维护方面产生的仲裁费、诉讼费、调查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发展外贸新业态
10.支持跨境电商业务开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独立站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企业注册、认证费和推广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跨境电商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11.鼓励企业布局海外仓。对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3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奖励20万元。
12.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建设。积极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推动产业及市场主体聚集,促进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结合园区生产建设、业务规模等情况,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或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探索发展外贸新模式
13.支持发展服务贸易。推动装备制造、文化传媒、光电子信息等领域技术进出口,对服务贸易业务实现突破并成效显著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经省商务厅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市场主体培育、服务企业数量等综合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省厅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七、附则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届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意见》(潜政发〔2019〕15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奖励政策与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操作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相关解读:
《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