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8月11日
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投资有效性管理,规范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鄂财投评发〔2019〕2号)、《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潜投办发〔202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依法审定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协作机构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评审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意见)作为项目预算控制、招标、资金拨付、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预算评审受理金额: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财政评审部门进行评审。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以下简称“两算”)评审内容、标准、时限等按照《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未开展预算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除经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财政评审部门对已开工、已完工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条 对获得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获得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且投资概算经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简易评审。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以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预算评审依据,根据评审结论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对应的评审结论及合同金额。
第三章 评审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两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四)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审核。
(五)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建设使用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的审核。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联事项的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后,需对设计和预算编制进行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财政评审部门报送项目评审资料。
(二)财政评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进行资料预审,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会同财政资金管理单位审核其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并依据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等原则,对是否受理项目签批意见。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退回评审资料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项目评审资料实行“一次性送审”,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评审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一)财政评审部门根据评审申请结合项目情况,分配项目评审任务至评审协作机构。承担评审任务的协作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
(二)评审协作机构在财政评审部门的主持下,根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组织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现场勘查工作,并对核实情况签字确认,作为核定工程量的依据。
(三)评审协作机构根据现场核实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纸,依据定额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进行算量和价格审查,逐项逐条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由财政评审部门审核后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进行书面反馈意见(如初审结论出现较大争议和分歧,由财政评审部门采取组织三方现场核对确认、联合相关部门会商确认、聘请行业专家鉴定确认或提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协调处理)。
(五)财政评审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后报市政府、财政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报市财政局确认后下达,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报市政府批复后下达),经审批确认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评审确认书。
第十四条 评审时限:
评审时限指自受理评审之日起(在送审项目资料齐全情况下)至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的期限。
(一)预算评审时限,按投资规模,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1.送审金额400万元(含400万元)-1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7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0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评审时限12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项目,评审时限15个工作日。
5.送审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大型技术复杂项目,评审时限30个工作日。
(二)评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评审的,启动评审中断程序,中断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1.需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项目设计、预算等佐证资料的。
2.对主材、设备价格有争议需进行询价的。
3.因不可抗拒等因素暂停评审的。
第十五条 因项目中止、终止等原因导致项目无需评审或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财政评审部门应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相关批示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实施方案、服务合同文件等。
(五)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等技术资料。
(六)其他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 “两算”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相关批示文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计价文件等。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五)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六)设计、勘测、检测、验收等成果文件。
(七)项目明细账、会计凭证、财务账表、资金支付情况及银行流水单据等。
(八)其他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组织专业力量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项目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沟通协商,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健全财政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评审风险。
(五)择优选取协作机构,对接受委托评审的协作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部门开展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评审部门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积极配合财政评审部门开展工作,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注重送审程序的严肃性和送审资料的严谨性,确保“一次送审,一次审结”,评审过程中不得变更设计,更改预算。评审确认书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重新评审。确因特殊情况需增补或需重新评审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才可进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财政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初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同同意初审结论。
(四)根据市政府、市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对项目预算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财政评审协作机构应对评审结论负法律责任。在财政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可取消其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协作机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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