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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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关于《潜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财政投资评审是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开展的重要财政管理活动,旨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近年来,随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第一批)》(鄂政办函〔2023〕20号)等国家和省级层面新政策新要求的陆续出台,对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标准、程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与此同时,我市在项目评审实践中也出现评审标准与招标限额不衔接、部门职责边界模糊、部分项目“先建后评”等现象,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回应和解决。
为此,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财政评审工作实际,全面梳理上位法及省级政策文件,对原办法的总则、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重点章节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厘清评审职责、优化评审流程、强化刚性约束,推动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五条,核心回应“为什么评、谁来评、评审结论有何效力”三个根本问题:
一是明确“为什么评”。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开展审核论证,依法审定项目预决(结)算的财政管理行为,根本目的是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从制度层面回答评审工作的必要性和定位问题。
二是明确“谁来评”。市财政局是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可委托协作机构参与,构建“财政主导、专业支撑”的工作格局,从组织层面明确评审实施主体和责任归属。
三是明确评审结论的效力。评审报告(意见)是项目预算控制、招标组织、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资产交付的重要依据,从制度层面固化评审的刚性约束作用,回答评审结论“有何效力”的问题。
(二)第二章评审范围及标准
本章共五条,是《办法》的核心准入条款,切实解决“哪些项目要评、按什么标准评”的问题。
一是实现财政资金全覆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意见》(鄂财投评发〔2019〕2号)中对评审范围的界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我市财政评审范围为五大类,国有企业的非财政资金项目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二是预算评审分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前置环节,我市财政评审工作目前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政办发〔2017〕19号)施工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的金额标准,与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中“施工单项合同估价400万元及以上”金额标准差距较大,现《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需报送财政评审部门评审的工程类项目金额提高至400万元,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评审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货物、服务类项目继续按我市现行采购相关政策执行,无硬性规定需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国有企业的非财政资金项目需自行进行预算评审后,按国有企业相应管理制度进行投资建设。
三是“两算”流程清晰明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两算”工作按现行《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是强化前置刚性约束。根据《湖北省政府支出负面清单(第一批)》(鄂政办函〔2023〕20号)“未评审、不招标”的政策规定,除紧急采购、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对已开工、已完工项目不予补做预算评审,从源头倒逼项目单位严格履行前期程序,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的不规范行为。
五是对新政策要求积极跟进。第一条根据《潜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获得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及国债资金支持且概算经发改部门核定的项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简易评审。
第二条主要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智能建造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5〕42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贯彻落实措施(鄂建函〔2025〕166号)制定,上述文件明确要求全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及财评模式。据此,本办法严格落实42号文和166号文要求,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后,方可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招标后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财政预算评审。项目以经审批的投资估算作为财政评审和投资控制基准,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评审对象。
(三)第三章评审内容、程序和时限
本章共五条,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政办发〔2017〕19号)基础上,对评审全流程作出标准化规定,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高效规范。
一是评审内容全维度覆盖。包含预决算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基建程序合规性审核、资金使用合法性审核、招标控制价合理性审核、招投标与合同合规性审核、工程变更与索赔审核、材料设备价格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等八个方面,实现从造价到程序、从前期到实施的全链条监督。
二是受理程序严格规范。项目需经建设单位自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财政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预审,同步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严守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底线;实行“一次性送审”制度,资料一经报送不得随意增减更换,保障评审工作严肃性。
三是评审流程闭环管理。按照“任务分配—现场核实—算量核价—形成初审—意见反馈—复核审批—下达确认书”的流程推进,对评审争议设置三方核对、部门会商、专家鉴定等解决机制;评审报告审批实行分级审批,2000万元以下预算评审项目由市财政局确认下达,2000万元及以上预算评审项目报市政府批复后下达,确保重大项目决策科学。
四是评审时限分层管控。按项目投资规模设置7至30个工作日的五级评审时限,规模越大、时限越长,同时明确资料补充、价格询价、不可抗力三类中断情形,中断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兼顾评审效率与质量。
(四)第四章评审依据
本章共两条,分别明确预算评审和“两算”评审的依据标准,从源头保障评审结论合法合规、客观公正。预算评审以立项可研批复、定额计价标准、财政管理制度、设计技术资料等六类材料为依据;“两算”评审在此基础上,增加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财务账证、验收成果等资料。所有评审工作严格对标法定依据与行业标准,确保每一个评审结论都经得起政策检验、审计监督。
(五)第五章职责分工
本章共四条,清晰界定财政评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协作机构四方职责,构建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财政评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评审、健全内控制度、监督管理协作机构,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督促协调责任,审核报送资料真实性,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评审整改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一次送审、一次审结”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初审意见,落实评审整改;协作机构对评审结论负法律责任,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等情形的,取消委托资格并依法追责。通过四方联动、各负其责,保障评审工作顺畅推进。
(六)第六章附则
本章共三条,一是明确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统一全市评审执行标准;二是明确国家、省级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执行,确保我市评审管理要求始终与上位制度保持同频,及时适配政策调整,避免出现制度冲突与执行偏差;三是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划定生效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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