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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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的指导精神,我省于2017年启动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就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建议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潜江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2月18日,省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用二至三年时间实现全省乡镇(建制镇范围)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2019年2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明确目标要求、加强维护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强化经费保障、严格考核监督,尽快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我局于2014年印发的《潜江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对照上级要求,我局就城镇污水处理长效机制方面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结合各部门职能分工,建议我市在此前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站位,参照省内其他城市做法,由市政府出台《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补齐工作短板。
按照相关工作部署,2019年9月我局启动政策起草工作。期间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参照《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做了相应修改,于11月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及各区镇处的建议意见,并采纳部分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潜江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审议稿;2020年1月3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要求市住建局对审议稿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实施;4月我局再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并对审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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