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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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与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静态交通的管理,提高我市静态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现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1、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道路、人行道基础设施不断改造升级,为加大城区道路机动车辆行驶及停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打造畅通和谐的静态交通环境秩序,加强我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迫在眉睫。虽然上位法已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其规定没有细化,执行起来操作性不强。我省武汉、黄冈、荆门、洪湖、枣阳、麻城等城市早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独具地方特色的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此,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实属必要,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责任,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可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2、2018年以前,我市静态交通秩序的日常监管与处罚工作分别由市城管局与市公安局负责,形成了“两张皮”现象,导致违规停车、僵尸车现象时有发生。市城管局由于未建立独立处罚登录系统,未采取流动抓拍等取证方式,从而对违章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其管理结果不甚理想。城管局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城市停车场设置活动实施审核监督,违章停车有处罚和拖车等行政职权,违章登录工作与前面各项工作环节一脉相承。为了适应新时期城市管理工作的需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静态停车管理相关工作交由城管局行使,这样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像我省黄冈、十堰、孝感、咸宁等许多城市将静态停车秩序工作归并到城管局后,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市制订《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就是为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体制,更好地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
二、主要依据
《潜江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内容基本涵盖了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静态交通秩序涉及的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管理、停车秩序行为做了原则规定。绝大多数条款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40号)。
1、《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法律法规依据,静态交通秩序管理解释及相关行使职权部门。
2、《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涉及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及停车场管理,其中增设新建、改扩建建筑项目,应配套增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停车场,有利于形成社会共同建设停车场,逐步缓解停车难。
3、《暂行办法》第四章停车秩序管理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城市道路停车场、单位或者个人停车行为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及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停放、车容不整、车况不良的各类车辆(俗称“僵尸车”)的管理措施。
3、《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依据的是《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第三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是本办法的重中之重,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压或者堵塞人行道、绿道、盲道、消防通道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将违停信息通过集成指挥系统审核后,直接导入交警处罚系统,同步录入交警处罚平台,与交警查处的交通违法信息同等对待,处以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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