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
通知》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标准是界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了我市2026年社会救标准。现就《关于调整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和《省民政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第三点保障措施中:“(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市民政局按照《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提示》,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上级文件要求和财政状况的基础上,测算出了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执行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8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提示》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和40%的要求,确定2026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执行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328元(每人每月694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社会救助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提示》要求:“各地要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和40%的要求,确定2026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执行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516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30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641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55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095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86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109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规定:“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执行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88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03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85元。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513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03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3012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03元,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109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经费人均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五)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执行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社会分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16元。
2.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机构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26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要求:“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执行标准:
1.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政策依据: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暂行办法》(鄂民政发〔2024〕15号)要求:“第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 1.5 倍”。
(七)城乡重点救助标准
执行标准:
1.城市重点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农村重点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9元。
政策依据: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要求:“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生活仍有困难的,对其本人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政策对比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重点救助标准等7类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58元,与2025年持平。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94元,较2025年上调28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三类情况)。
1.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516元(基本生活费986元/月+照料护理费530元/月),与2025年持平。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641元(基本生活费986元/月+照料护理费655元/月),较2025年上调25元/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3095元(基本生活费986元/月+照料护理费2109元/月),较2025年上调90元/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三类情况)。
1.分散供养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388元(基本生活费903元/月+照料护理费485元/月),较2025年上调56元/月。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1513元(基本生活903元/月+照料护理610元/月),较2025年上调81元/月。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每人每月3012元(基本生活费903元/月+照料护理费2109元/月),较2025年上调127元/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社会分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16元,与2025年持平。
2.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机构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426元,与2025年持平。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均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七)城乡重点救助标准。
1.城市重点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60元,与2025年持平。
2.农村重点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39元,较2025年上调8元/月。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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