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潜江市科创中心发展意见 (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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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潜江市科创中心发展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为统筹规范我市在岸、离岸科创中心建设运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我市修订出台《关于支持潜江市科创中心发展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单位、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防范财政风险的现实需要。我市原有科创中心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潜江科创中心发展措施(试行)》(潜政发〔2024〕20号)出台于2024年,部分内容与财政部地方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管控要求不相适配,亟需开展修订优化。
二是统筹平台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市已建成运行潜江在岸科创中心、潜江(武汉)离岸科创中心,正在加快建设苏州离岸科创中心,“在岸+离岸”协同创新格局初步形成。原政策仅针对在岸科创中心,政策覆盖面有限,以资金奖补为主的支持模式,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新要求,亟需对原有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整合。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计十二条,围绕科创中心建设、运营、赋能、保障等环节作出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定位与发展模式。明确科创中心实行“政府引导、国资主导、市场化运营”发展模式,作为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聚焦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开展研发试验、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招才引智等创新活动;实行“两离两落一统”运行机制,即研发离岸、人才离岸,招商落地、转化落地,统一离岸在岸服务,强化“在岸+离岸”协同创新。
二是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科创中心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科创中心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明确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业务指导和科技政策服务,统筹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各市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落实产业、人才、金融等配套支持政策,形成协同工作格局。
三是规范运营及国资管理。明确市属国有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承担科创中心投资建设与资产管理职责,可组建运营公司,或通过公开遴选引入符合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运营决策按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要求运营主体建立入驻准入、服务流程、考核退出、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运营。
四是强化创新赋能服务。支持科创中心争创国家级、省级科创平台,多元化开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服务;推动链接省内外高校院所、高端研发平台资源,打通产学研用通道;鼓励离岸孵化优质项目、离岸研发成熟技术成果在潜落地转化,对符合导向的落地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
五是落实保障支撑措施。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入驻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商业价值信用贷等特色产品;发挥离岸平台优势集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市级人才政策;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市财政给予科创中心专项经费支持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文件明确试行有效期,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潜江科创中心发展措施(试行)〉的通知》(潜政发〔2024〕2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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