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上限 | 实施依据 | 对应处罚(许可) | 备注 |
1 | 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机构 | 潜江市民政局 |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每半年 1 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 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 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 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 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检查 | 行政区域界限 | 潜江市 | 区划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5年联合检查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 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法,及时纠正; | |
3 | 慈善组织运营规范性检查 | 慈善组织 | 潜江市民政局 | 慈善事业促进科 | 现场检查、约谈、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 每年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范慈善组织在运营、管理、募捐活动等方面合规。 | 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慈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或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罚款等。 | 检查重点关注慈善组织合规运营、防范风险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网上年检 | 每年 1 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 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 | 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网上检查 | 每年 1 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经营性公墓年审 | 经营性公墓 | 潜江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 | 现场检查、核对面积、调查投诉情况 | 每年 1 次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检查可能涉及殡葬市场秩序维护 |
7 | 公益性安葬设施普查 | 全市所有公益性安葬设施 | 潜江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科、殡葬管理所 | 现场检查、核对面积、调查投诉情况 | 每年 1 次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 确定管理模式:做好日常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 |
8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 所辖区镇街道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等 | 潜江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局 | 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不定期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 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 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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