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文化和旅游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办综执发〔2025〕20号)、《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17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现制定《潜江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度行政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辖区内歌舞娱乐场所、游戏游艺娱乐场所、剧本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行社及分支机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等。
二、检查事项
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体育等领域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等。
四、检查时间
2026年5月至2026年12月。
五、检查频次
原则上,对同一经营主体年度现场检查频次,风险等级偏低的不得超过2次、风险等级中等的不得超过6次、风险等级高的不得超过12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形确需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六、检查要求
1.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2.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2025年5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