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老新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
2.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1.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抽查间隔至少六个月。
2.同一单位在年度内监督检查未发生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的,本年度内不再实施监督检查。
四、专项检查工作
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依法开展行政检查。
潜江市老新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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