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潜政发〔2020〕18号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潜江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潜江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健全完善工业项目“先建后验”制度,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二)目标要求。在2019年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2020年起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工作内容
(一)事先作评价。
1.地块前期开发。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拟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各区、镇、办事处)
2.区域评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地方特色、区位环境,在潜江经济开发区、江汉盐化工业园等“一区五园”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统一性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及各区、镇、办事处)
(二)事前定标准。
1.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区域评估、产业准入要求,建立符合新增工业项目投资、建设、能耗、环保、亩均税收、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环境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标准以及亩均产出等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招商服务中心)
(三)事中作承诺。
1.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后,允许开工建设。各区、镇、办事处组建代办员队伍全程无偿提供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镇、办事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签订出让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明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责任单位:各区、镇、办事处)
4.《“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完成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开,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四)事后强监管。
1.竣工验收。市住建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建筑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期限。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指标未达标的主管单位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及各区、镇、办事处)
2.达产复核。工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市经信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及各区、镇、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招商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对企业严把信誉关、验收关、登记关。各区、镇、办事处牵头地块前期开发、签署《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参与区域评估、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市发改委牵头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参与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参与地块前期开发、区域评估、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竣工验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服务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市住建局牵头项目竣工验收,参与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市经信局牵头项目达产复核,参与竣工验收;市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对招商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参与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达产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区域评估、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监督,参与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市人防办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市财政局参与项目达产复核;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气象局参与项目区域评估。
(三)发挥信用评价作用。项目建设未按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相关职能单位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竣工验收通过和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企业,由市招商服务中心按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程序要求,及时推进奖励落实。同时,要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湖北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对失信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附件:1.潜江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控制指标
2.“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4.潜江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项目实施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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