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鹭湖管理区
2018年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潜江市2018年春季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潜农工发〔20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管理,确保“虾—稻”生产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2018年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思想指导当前农业农村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以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为着力点,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严格执法监管两手抓,加强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好“虾—稻”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推进“虾—稻”等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决战虾—稻产业800亿做出白鹭湖贡献。
二、总体目标
(一)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目标:进一步健全“虾—稻”种养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生产流通加工企业、餐饮行业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虾—稻”及其投入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质量安全事件控制目标:“虾一稻”产品质量检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5%以上,“虾—稻”产品质量安全投诉查处率达到100%,监测发现不合格“虾—稻”产品追溯查处率达到100%。
(三)农资市场及生产环境监管目标: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确保无重大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和坑农害农事件发生,确保无违禁农药、兽药经营行为。“虾—稻”投入品质量安全投诉查处率达到1OO%,“虾—稻”投入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查处率达到100%,生产环境污染事件查处率达到1OO%。
(四)流通、生产加工、消费市场监管目标:加强流通、生产加工、消费环节非法添加物质监管,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事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5日—3月20日)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载体,采取印发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办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发动,结合开展农业四下乡、春季农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假劣农资识别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5日—3月30日)
1、完善责任主体备案制度(3月5日—3月15日)。一是对全区“虾—稻”种养生产主体实行全面登记备案管理。各地要全面厘清种养主体的名称、地点、面积、模式、联系方式等,并及时录入台账系统。监督完善生产记录,组织监管人员深入种养基地,指导种养主体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做好生产记录。对记录不完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督促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生产环境监测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等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加强种子、农药、兽药、渔药和肥料等农资经营户管理,重点强化“虾—稻”投入品经营备案,详细登记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以及饲料、渔药种类和上级代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特别对网络经营等重点盲区要纳入管理,严防无证无照、假冒伪劣等非法经营现象发生。三是小龙虾经纪人备案管理。开展小龙虾流通经纪人备案管理,对其身份、虾源地、销售地(单位)详细登记。
2、重抓生产投入品质量抽检(3月5日—3月30日)。对全区所有小龙虾渔药、饵料品种进行抽检,重点检验饵料非法添加、渔药超范围使用及添加隐性成份等内容。
3、抓好生态环境监管(3月5日—3月30日)。加强污染源控制。全面调查龙虾养殖区面源污染,抓好污染源控制。加强“虾—稻”种养基地水质和土壤监测。对种养区域河流、沟渠水体和土壤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检测重金属污染等。
(三)整治打击阶段(4月1日-5月31日)
1、农资市场及“虾—稻”投入品市场集中整治(4月1日-5月31日)。对全区农业投入品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监管,严厉打击小龙虾饲料、兽药、种子、农药及肥料等5类农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无文号、自编文号、套用文号、套用外包装自行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说明书不规范、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标签的违法经营行为。严禁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加强生产、销售小龙虾饲料主体的监管,严禁在本区域内销售不合格小龙虾饲料,一旦发现、依法查处。
兽药及“非药品”:严厉查处非法制售重大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制售假劣兽药等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经营,经营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及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人药、过期变质药、假劣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饲喂等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查处“非药品”但标明具有药品功能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小龙虾养殖过程中尤其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生产行为。
种子: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侵犯品种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假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和限用高毒农药,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肥料(生物肥料):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违法添加农药、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未经登记、未附标签、肥料(生物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或饵料功能等违法行为。
2、流通市场专项整治(4月15日—5月31日)。一是要加强龙虾交易市场整顿,建立健全龙虾经纪人名录备案制度,开展小龙虾经纪人资格审批备案管理,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对象、联系方式等。二是禁止非法添加。重点查处在流通运输环节非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药剂的行为。三是严格准入、准出制度。对销售的鲜活龙虾要全部推行“一票通”及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并做好产品质量信息追踪记录。四是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3、餐饮加工行业专项整治(4月15日—5月31日)。一是严格落实加工企业主体责任,严查食品加工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小龙虾用于食品加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强小龙虾餐饮业质量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明细、保管进货相关凭证等;严禁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小龙虾制作菜肴;严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非食用有害化学物质清洗小龙虾;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严禁滥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集中曝光公示。(4月30日—5月31日)。一是集中曝光、销毁非法农资。对收缴的假劣种子、严禁销售使用的农(渔)药、非法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安全妥善保管,依照相关程序集中曝光并销毁。二是全区建立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经营资质。
(四)总结整改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对农资市场及小龙虾生产、流通、餐饮各环节查出的问题,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重处或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管理区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要制定专门方案,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负责本地的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及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负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农业局负责种养生产环节日常监管,小龙虾饲料、兽药、种子、农药及肥料等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生态环境土壤质量监管,畜牧兽医站、派出所、工商所参与配合;社会事务局、水利科负责生态环境水体质量监管;食药监所负责流通加工餐饮环节日常监管。
(二)坚持检打联动,突出案件查处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和质量检测三方机构形成合力。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要严格依法查处。加强农资广告监管,对未审先播、虚假宣传等行为要坚决查处。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非法投入等问题,案情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要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投入品整治及农资打假的首要任务,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重信息沟通,引入社会监督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发布制度,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管权。要加强系统内部沟通交流,及时反馈信息,遇重大质量安全案件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各地要将每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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