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一 | ||||||||
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
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对象申报表 | 照片免冠一寸彩色登记照 | |||||||
省(区、市) 地(市、州) 县(市、区) | ||||||||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 ||||||||
项 目 | 姓 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籍性质 | 婚姻状况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死亡年月 | |||
夫妇收养子女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死亡年月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本人签字确认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村委会(社区)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存档,用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
附件十二 | ||||||||||||||
新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花名册 | ||||||||||||||
填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户籍所在地 | 婚姻状况(初婚、离异、再婚、丧偶) | 独生子女情况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应发金额 | 备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死亡年月 | |||||||||||
1 | 高场街道 | 章XX | 女 | XXXXXXXXX | 高场村二组 | 丧偶 | 章XX | 男 | XXXX | XXX | 邮政储蓄后湖支行 | XXXXXXXXXX | 10000 | |
2 | ||||||||||||||
3 | ||||||||||||||
4 | ||||||||||||||
负责人: | 黄竹青 | 填表人: | 黎娅倩 | |||||||||||
说明:此表填报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当年新增已审核通过的,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对象。 | ||||||||||||||
统计口径与《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统计表》的口径一致,开户行、银行账号与上报的特别扶助开户行、银行账号一致。 |
附件十三 | ||||||
新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统计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2021年1月26日 | ||||||
合计 | 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动家庭 | 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家庭 | ||||
普通家庭 人数 | 一方为本行政辖区户籍另一方为 省外户籍 人数 | 丧偶家庭 人数 | 离异家庭 | |||
父母双方均 符合特扶政策 人数 | 父母一方符合 特扶政策条件(另一方不符合政策条件) 人数 | |||||
抚慰金计算标准(元/人) | 5000 | 10000 | 10000 | 5000 | 10000 | |
1 | 2 | 3 | 4 | 5 | 6 | |
资金合计 | ||||||
人数合计 | 1 | 0 | 0 | 1 | 0 | 0 |
备注: 1、此表填写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当年新增已审核通过的,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部分对象。 2、“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动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家庭。“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另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丧偶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表中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动”的普通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分别发放5000元/人。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分别发放5000元;夫妻一方为湖北省内户籍,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发放10000元。“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丧偶家庭,对丧偶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发放10000元;“离异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婚再育或再婚未育未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5000元/人(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符合特别扶助政策,另一方不符合特别扶助政策(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符合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一方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发放目标人群中不包含独生子女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另一方配偶。 4、逻辑关系:1=2+3+4+5+6,资金合计=辖区人数合计*补助计算标准,资金合计按“万元”。本表小计应等于或略小于同一时间点的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特扶系统)汇总数(不含独生子女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另一方配偶)。 |
附件十四 | |||||||||
潜江市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医疗优诊证信息表 | |||||||||
区(镇、处) | (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详细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照片 | 类型(伤残、死亡家庭) | 备注 |
1 | 章为艳 | 女 | 汉 | xxxx | 高场村二组 | XXXXXXX | 死亡 | ||
说明:本表填报2021年度新增的女方满49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及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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