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个人缴费
从202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最低缴费档次400元,最高缴费档次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本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标准同时缴费。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市政府为其代缴一次。
(三)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省和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5元。另外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市政府给予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分段计算确定,长缴多得。目前,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16年至25年(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26年及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四)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去世后,分两种情况区分:一是在领取待遇之前去世的,没有丧葬补助金,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二是从2015年1月1日起,在领取待遇期间去世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去世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二、城镇独生子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及要求。具有潜江城镇居民户籍;1996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奖励标准。每人奖励3500元。
(三)发放方式。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政策
(一)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从2022年7月1日起,全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70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00元/月。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
五、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一)实施范围。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分为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三无”)。
(二)政策及标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一)政策及标准。凡具有潜江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生活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月。
(二)发放程序及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民政办复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办理发放手续。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上。
七、贫困生资助政策
(一)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贴生活费。目前,小学生每人每天4元,全年按学生在校250天计算为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天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250天计算为1250元。
(二)高中(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我市中职实行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普通高中分三档:一档1500元/人.学期、二档1000元/人.学期、三档750元/人.学期。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
高中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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