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026年3月10日,李殿勋省长签署省政府437号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分散企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基本权益、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修订施行以来,对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对工伤保险政策的改革调整,现行《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亟需修订。
二、修订过程
在省人社厅起草送审稿基础上,省司法厅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书面征求各地政府和省直部门意见,会同起草部门赴外省学习立法经验,在省内开展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以及医疗卫生、职业康复机构、法律工作者及专家学者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协调会。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审查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并按规定进行了专项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8章51条,旨在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提升统筹层次,优化经办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高效运行。
(一)提升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功能。一是扩大覆盖范围,在原有参保主体基础上,通过政策衔接明确三类群体保障路径:将建筑工程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对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和超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提供政策接口。二是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人社部门主管、经办机构承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三是提升基金统筹层次,我省自2024年1月1日已经按照国家部署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通过修订办法,固化省级统一收支和统一预算管理,建立和实行省级储备金制度。
(二)优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突出便民利民。一是明确工伤认定事权,解决受伤职工“向谁申请”的困惑,通过清单式列举,解决“如何申请”的问题。二是对人社部门受理审核、按需开展工伤调查、工伤认定时限作出规定,增加可委托异地调查等操作性条款,确保程序公正;实行鉴定回避制度,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三是落实减证便民,依托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共享数据,精减重复提交的证明材料;将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
(三)细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则,强化兜底保障。一是明确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支付项目及标准,针对辅助器具配置的更换条件等作出规定。二是落实护理费支付,针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问题,明确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需参照当地同级别护理人员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护理费。三是针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但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确保受伤职工不因第三方责任纠纷而耽误救治。
(四)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确保基金安全。一是明确人社、税务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征缴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进行监督。二是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等签订服务协议,人社部门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过度医疗或违规收费。三是引入社会与工会监督,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可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修订后的《办法》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方面要切实增强宣传、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修订后的办法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