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潜江市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02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积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17:06:32 文  号:积办发〔2016〕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0日 17:06:32 名  称: 关于转发《潜江市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0 17:06

 

积办发〔201629

 

 

镇委办公室 镇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潜江市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各村委会:

经镇党委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潜江市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积玉口镇委办公室     积玉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0

        

潜江市村主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主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主职干部是指 建制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村主职干部的宏观管理,各区镇处党委是村主职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四条  村主职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强,能领会把握、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致富带富能力强。有知识、懂经营、善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共同致富;

(三)群众工作能力强。熟悉村情民意,善于运用民主、法治、示范和服务等方法做群众工作,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群众威信高。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广大党员群众信任拥护;

(五)从本村产生的主职干部新任人选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人选,经区镇处党委审核,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连选连任的,不受文化和年龄限制;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村主职干部: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党内处分的;

    (五)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利用宗族房头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扰村务的;

    (七)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八)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群众意见大,多数群众不拥护的;

    (九)不符合党内其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六条  村主职干部应当从现任优秀村干部、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复转军人、村医村教、大学生村官、农村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党员等人员中择优选拔确定,鼓励区镇处“以钱养事”公益岗位人员、回村大学生、民营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回村任职。

第七条  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选拔任用分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其中,村党组织书记的届中调整可由区镇处党委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第九条  区镇处建立村主职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十条  村主职干部因免职、辞职、离职、被罢免以及死亡等原因造成空缺的,应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暂无合适人选的,区镇处党委可选派人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十一条  每个村应当培养1-3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由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村“两委”会议研究,经区镇处党委考察后确定。区镇处党委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库,严格管理,定期培训,跟踪培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村主职干部根据工作职责,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实事项目,报区镇处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

    第十三条  实行专职化管理。村主职干部每周在村工作不少于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村主职干部联系方式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凡村主职干部擅自脱岗的,扣除当天工作报酬,具体数额由区镇处确定。

    第十四条  规范请销假制度。村主职干部请事假3天以内的,报驻村的区镇处干部批准,3天以上的,向区镇处党委书面请假。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村主职干部当月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的,不予发放当月基本报酬,全年累计请事假60天以上的,除停发相应月份基本报酬外,不予发放绩效报酬。村主职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当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基本报酬,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作辞职处理。病假6个月以上的,停发绩效报酬。

    第十五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区镇处党委每月召开1次村主职干部工作例会。村党组织书记每月组织召开1次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村主职干部应当包片联户(或网格),结对帮扶不少于3户困难群众。对困难家庭、危重病人家庭、鳏寡孤独老人及留守家庭、信访户、刑满帮教户,村主职干部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主职干部应书面向区镇处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及近亲属建房、买房等情况;

    (二)本人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在辖区内承包建设工程或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三)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四)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村主职干部要提前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30日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坚持村主职干部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年底,村主职干部就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别向区镇处党委、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实行村主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镇处负责组织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主职干部离任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诫勉和辞职

    第二十条  建立村主职干部诫勉制度。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为期3个月的诫勉: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有关决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累计3次以上的;

    (三)未按议事规则、决策形式、内容、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或未经区镇处审核,擅自投资兴建各类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本人参与或纵容、煽动他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团结稳定的;

    (八)本人参与或煽动、组织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九)本人参与或指使、怂恿、包庇违法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行为或未及时制止报告的;

(十)不作为不担当,未落实走访等要求,不为群众办实事或有侵害群众利益等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诫勉对象由区镇处党委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诫勉对象确定后,区镇处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区镇处党委备案。诫勉期满后,区镇处党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不合格的,责令辞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劝其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诫勉对象诫勉期间扣发30%基本报酬,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对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有关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主职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可以提出辞职申请。村党组织书记辞职的,由本人向区镇处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区镇处党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作出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辞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个人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其他与村主职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一个任期内受到两次诫勉处理的;

(四)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村主职干部应主动向区镇处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区镇处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天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执行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三)侵害村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群众公认度低,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情况一致的;

    (五)在区镇处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经考核属于本人履职尽责不力的;

    (六)有辞职承诺中承诺的辞职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或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七)属于引咎辞职对象但本人拒不辞职的;

(八)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辞职由区镇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后下发书面通知。村主职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的15天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主职干部拒不提交辞职申请的,是村党组织书记的,区镇处党委直接免职处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村主职干部免职、辞职、离职、被罢免后不再享受在职村主职干部相关待遇,工作报酬自下月起停止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镇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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