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发〔2016〕10号
龙湾镇人民政府
关于全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
适养区划分的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委〔20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就我镇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保的原则。根据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制度,确保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四)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镇建成区:东至白龙公路,南至龙湾村,西至福利院,北至园艺场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2、不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福利院和有200户以上的农村大型居民点等人口密集区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4、总干渠、东干渠、龙湾河、龙湖河、万福河等流域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划分禁养区。
5、章华台旅游区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6、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划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
2、234国道章华台旅游通道、龙白公路沿线边界向外延1000米的范围。
3、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各村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以下简称适养区)。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村、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要严格执行区域划分规定,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含畜禽养殖户,下同)进行限期拆除、关停、转产或搬迁,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鼓励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明确部门职责。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城建、派出所、水产、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规范整治工作。
(三)严格准入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项目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完善保障制度。镇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底综合考核。各村、各单位要加强法律法规、生态养殖的政策导向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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