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政办发〔2016〕3号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潜江市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细则》(潜农经发〔2015〕7号),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归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冲抵债务。收入取得时,除需要税务、财政票据外,必须使用“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2.村集体小额资金支出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在5000-8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在建工程。
3.村集体资金使用,严格实行请款审批制。请款时,由村委会填制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村集体资金请款单”(以下简称请款单)。请款单上要注明请款事由,并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分管财经领导签字,请款额度超过10000元的必须报镇分管财经领导审批。
4.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只限于本村范围内集体付给村民小额勤杂工款、小额补助等开支,此外一律不得使用“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
5.财务管理实行“隔手制”。支部书记对村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但不能直接分管财务,村集体支出由分管财务领导负责审批,村集体资金收支由村会计负责办理。村集体开支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批;开支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必须经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并签字;2000元及以上的开支,必须提交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10000元及以上的大额开支,报镇经管站审批。
6.按镇“三资”中心要求,按时结算村级各项财务收支。开支条据由经办人、村分管财经领导、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审核、镇政府驻村机关干部签字后,报“三资”中心审计人员审计,加盖“准予入账”印章后方可入账。
7.每期会计结算后5日内,按照村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8.严禁村级组织突破零招待规定。
9.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1)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金的;
(2)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3)收入不入账,侵占、贪污公款、公物的;
(4)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6)个人借用公款的;
(7)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流失的;
(8)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9)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1.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固定资产(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政府投资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有形及无形资产。
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荒堤、水面、滩涂等。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经营权卖断、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合伙人或法人的行为。处置收益归处置人所有。
3.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拿出处置方案。对资产、资源评估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实施处置,由村依照民主程序自行办理,并将结果连同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镇“三资”中心备案接受监督,对评估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招标投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连同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镇招投标中心代理处置。资产资源处置评估额达到10万元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处置。
4.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代理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再向招投标中心提出委托代理并组织实施。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做主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村支部书记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1.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筹资、国家部门拨款、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投资等兴建办公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经营性投资项目以及未纳入工程建设范围的集体资产添置等。
2.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3.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招投标中心,受村民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集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代理事宜。
4.招标项目单位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支解成为多个小项工程进行招标。招标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下的在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项目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市经管局审批后进行;招标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的,由市经管局(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5.对违反《潜江市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私自发包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6年3月3日
老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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