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 占道经营行为究竟违反了哪条哪款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15 10:34 来源:泰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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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行为违反了哪条法规?

城市发展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我们身边出现的

占道经营行为就屡见不鲜

有的甚至理所当然

哪些属于占道经营行为

为啥要查处取缔违规占道经营

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究竟

违反了哪条哪款法律法规?

占道经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听泰小丰为您一一道来~


1.占道经营是什么?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其特征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


2.占道经营方式有哪些?

方式上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占道经营,如超门店营业,经营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占用其经营场所门面以外或附近的公共场所进行的;

二是具有相对流动性的占道经营,如马路市场,其特征直接占用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直接设摊经营。


从时间上看,占道经营可分为:

长期性占道经营和临时性占道经营


从性质上看,可分为:

违法性占道经营和合法性占道经营,其判断标准一般看其是否经过法定审批。


一般地,通常我们所指的占道经营行为是狭义的违法性占道经营,即经营者没有经过合法审批,随意将商品或经营工具占道买卖的行为。


3.占道经营的行为有什么影响?

一是阻塞了交通。违章占道经营不断蚕食城市道路,妨碍城市道路的有效利用,给周边市民的安全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二是破坏了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违章占道经营严重的地方,噪音严重超标,污物垃圾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是无处不在的违章占道经营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肮脏不堪,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4.占道经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政府规章)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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