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丰办事处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各村(居),处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纪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2、全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3、涉及全处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等;
4、全处性专项工作和敏感事项决策;
5、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6、全面和单项工作的领导小组、临时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机关干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2、科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4、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5、党委权限内其他干部(党总支、支部成员,特殊工种人员等)任免事项;
6、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全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公路交通建设、移民扶持项目、国土资源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等方面);
2、全处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采购等项目的确定;
3、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援助资金项目的确定;
4、涉及全处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的确定;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2、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出售、调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资源等安排、使用与管理;
3、各类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4、大额资金的借贷;
5、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主要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遵循科学、民主、依法、效率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会等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办公室提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透彻了解实际情况,分析和寻找各种条件,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集体决策。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六)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有关办公室按照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实行“一事一记”,全过程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办理结果,形成监督纪实档案,并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沟通监督检查情况。
(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办公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责任追究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按时报送“三重一大”事项有关情况,对于迟报、漏报、不报、瞒报的现象,将予以通报,并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挂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市纪委相关文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并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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