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网络言行需谨慎 诽谤辱骂要担责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89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王场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15:24:3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15:24:36 名  称: 以案释法丨网络言行需谨慎 诽谤辱骂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4-10-23 15:24 来源:潜江市王场镇

以案释法丨网络言行需谨慎 诽谤辱骂要担责

湖北普法
2024年10月10日 17:04湖北




随着抖音、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社交已成为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些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会在网络上用不当的语言辱骂他人。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因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辱骂他人而引起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底,刘某在褚某经营的某公司工作,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刘某于次年年初离职,后褚某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辱骂刘某,刘某认为褚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遂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褚某与刘某因工作产生矛盾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刘某发送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污蔑、贬损刘某,根据一般公众认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该行为侵犯了刘某的人格尊严。综合考虑褚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侵权持续时间,结合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褚某向刘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判决作出后,刘某与褚某均服判息诉,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法官提醒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毫无底线和边界,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肆意宣泄不良情绪、发表不当言论及辱骂他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而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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