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王场镇城市低保“按标施保”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018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09:21:14 文  号:王政办发〔2018〕1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09:21:14 名  称: 关于印发《王场镇城市低保“按标施保”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3 09:21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王场镇城市低保“按标施保”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王场镇城市低保“按标施保”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4日

 

王场镇城市低保“按标施保”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城市低保按标施保,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潜江市城市低保“按标施保”实施方案(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切实做好城市低保按标施保,做到按户保障、差额救助,保持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

二、工作原则

(一)按户保障,是指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对象包括全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差额补助,是指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重点救助,是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三、方法步骤

(一)全面复核。对所有在册对象按照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全面复核。

(二)综合评估。对所有在册对象按照《潜江市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1)规定核定低保家庭收入,采取定额扣减法,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三)规范建档各村(居)分别在5月10日、6月30日前按《潜江市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范》(见附件2)报送材料。同时,要确定专人,配备专柜,建立和完善低保工作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村(居)要坚持按政策施保,坚决纠正随意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的做法;要坚持按户施保,着力纠正一户保一人搞平衡和选择性保障家庭成员的做法;要坚持应保尽保,坚决纠正低保分指标和因没有指标不受理申请的错误行为;要坚持按收入施保,着力纠正未核定家庭收入先“民主评穷”定保障对象、分档定补助水平等不规范做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居)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帮助困难群众全面了解城市低保的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等政策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政策引导,出现短时生活困难的家庭,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政策的作用,在政策范围内予以救助,确保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居)要把严肃低保政策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村(居)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实行重点核查和管理;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按照“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附件:1.潜江市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试行

2.潜江市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1:

潜江市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家庭收入的内容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一)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成员的范围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家庭各类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或者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二)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病治疗期间享受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五)做小生意、开小门店、摆摊修理等个体经营经济实体的经营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准确核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可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对经营收入明显偏低的个体经营经济实体,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50%酌情计算。

(六)常年打工和间歇打零工等非固定从业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为鼓励城困难群众就业,对残疾人或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缺乏劳动技术和劳动技能等非固定从业人员,一般每年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

(七)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净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八)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平均值计算,或由财产租赁、转让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评估计算。

(九)赡养费、抚(抚)养费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抚(抚)养费按不低于家庭年纯收入的20%计算。

(十)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或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庭贫困程度综合评估

针对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较大的实际,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结构情况,分类设定扣减额度,对城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可作以下核减后再计算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00%进行核减。

1、重特大疾病病种:尿毒症、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严重烧伤重症肌无力(或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以及纳入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

2、重度残疾人范围:指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对象,以市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二)慢性病患者和残疾人,家庭收入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0%进行核减。

1、慢性病范围:一般按潜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潜政201715号)规定的病种执行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地中海贫血、血友病、重症糖尿病、高血压合并症(合并心脑肾等器官组织损害)、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重性精神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2、残疾人范围:指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残疾对象,以市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三)单亲家庭(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然共同生活的家庭除外)抚养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收入按照城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核减。

(四)几种应注意的收入核减情况:

1、家庭中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一项执行;

2、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单项条件的,其家庭收入可累计进行收入核减;

3、家庭成员一人重病重残符合核减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提供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子女抚养费除外),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该家庭不进行收入核减;

4、家庭成员一人重病重残符合核减条件的,家庭其他成员提供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该家庭进行收入核减。

五、核查主体和方式

(一)核查主体。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区是城市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表,并在社区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评估。

(二)核查方式。

1、信息核对。通过省、市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了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走访了解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调查人员通过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行业收入评估。通过对某行政区域内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就业市场进行调查,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6、其他方式。

7、核算评估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潜江市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六、低保补助标准的核算

(一)计算公式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纯收入-核减比例数)÷家庭人口

低保家庭月发放保障金=(月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保障人数

(二)补助水平

为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凡计算得出的低保家庭月人均补助标准低于250元的,按月人均250元发给低保金;高于月人均250元的,“逢一进十”的原则据实补助。

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从2018年4月起施行

 

附件:1.潜江市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对照表

   2.2018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3.潜江市100个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参考表

 

 

 

 

 

附件1

潜江城市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对照表

 

类别

计量单位

纯收入评估标准(元)

家庭经营净收入

稻谷

600-800

玉米

400-600

小麦

300-500

棉花

500-800

油菜

400-600

花生

500-800

蔬菜类

2000-3000

其他

1000-1500

1000-1200

200-400

300-500

家禽

10-20

渔业

600-1000

小龙虾

1500-2000

手工业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零售业


按每月800—1100元计算

工资性收入

指从事打工业等劳动所得

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工资指导价位计算

财产净收入

土地、房产出租等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转移净收入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按不低于家庭年纯收入的20%计算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附件2

2018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序号

省 份

最低工资(元/月)

起始年月

1

北 京

2000

2017.9.1

2

上 海

2300

2017.4.1

3

天 津

2050

2017.7.1

4

重 庆

1500

2016.1.1

5

江 苏

1890

2017.7.1

6

浙 江

1860

2015.11.1

7

安 徽

1520

2015.11.1

8

福 建

1700

2017.7.1

9

江 西

1680

2018.1.1

10

河 北

1650

2016.7.1

11

山 西

1700

2017.10.1

12

内蒙古

1760

2017.8.1

13

山 东

1810

2017.6.1

14

广 东

1895

2015.5.1

15

广 西

1680

2018.1.1

16

海 南

1430

2016.5.1

17

四 川

1500

2015.7.1

18

云 南

1570

2015.9.1

19

贵 州

1680

2017.7.1

20

湖 北

1750

2017.11.1

21

湖 南

1580

2017.7.1

22

河 南

1720

2017.10.1

23

辽 宁

1530

2016.1.1

24

黑龙江

1480

2015.10.1

25

吉 林

1480

2015.12.1

26

陕 西

1680

2017.5.1

27

甘 肃

1620

2017.6.1

28

宁 夏

1660

2017.10.1

29

青 海

1500

2017.5.1

30

新 疆

1670

2015.7.1

31

西 藏

1650

2018.1.1

1.表中只填写了各省市最高档次的标准,其它档次请根据相关文号自行查询,潜江市最低工资为1380元/月;

2.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长更新间隔为两年,故部分省市仍沿用近两年的标准;

3.统计时间为2018年3月,如果以后各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以最新的数据为准

附件3:

潜江市100个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参考表

行业

工种

价位(元/月)

商业、服务业

营业员

1871

收银员

1800

业务员

2162

采购员

2070

物业管理员

1800

宿舍管理员

2050

勤杂工

1600

搬运工

2500

门卫

1100

保安

1958

保洁员

1800

美发师

2000

美容师

1900

保健按摩师

2014

厨师

2055

餐厅服务员

1698

客房服务员

1723

电器维修工

2063

眼镜验光员

1880

眼镜定配工

1880

医院护工

2500

环卫工

1658

垃圾处理工

2383

加油站加油工

2200

交通运输业

货车驾驶员

2237

小车驾驶员

2000

客车驾驶员

2200

公汽驾驶员

2300

汽车客运乘务员

1900

汽车修理工

2403

装卸搬运工

2050

纺织

粗纱工

1872

细纱工

1886

捻线工

2050

纺织工

2050

纺织机械修理工

2083

挡车工

2150

落纱工

2150

调浆工

2150

验布工

2150

修布工

2150

打包工

2150

控制工

2150

过磅工

2050

邮政、电信

报务员

2054

电报投递员

2050

报刊投递员

2050

包裹快递员

1800

市话交换员

2216

市话营业员

2150

查号话务员

2150

市话线务员

2400

机械类

车工

1922

钳工

2076

铣工

1976

刨工

2050

镗工

2150

磨工

1880

钻床工

2200

电工

2414

焊工

2372

铸造工

2140

锻造工

2140

机修工

2200

分切工

2200

油漆工

2000

锅炉工

2046

建筑生产施工

水泥制品工

2300

混凝土制品工

2300

砌筑工

2486

架子工

2337

起重机机械的操作工

2335

挖掘机操作工

2300

搅拌机操作工

2300

砖瓦生产工

2400

木工

2191

管道工

2060

水电工

2550

爆破员

2300

施工员

2650

输送员

2300

付工

2300

计量工

2300

建筑焊工

2372

筑路工

2400

化工类

化工产品生产工

2050

化肥生产工

2130

磷肥生产工

2047

防水工

1958

药品生产制造工

2000

化学合成制药工

2000

压缩工

1992

碳化操作工

2100

干粒压辊工

2038

湿粒提合工

1921

铲叉车工

2200

其他

网吧管理员

2000

打字员

1700

保姆

2200

信息咨询员

2000

 

 

 

附件2:

潜江市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范

(2018年4月)

 

一、报送资料

(一)统计档案

1、《潜江市城市低保新增对象备案表》;

2、《潜江市城市低保取消备案表》;

3、《潜江市城市低保调整备案表》;

4、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对象汇总表实行零报告制

(二)综合档案

1、《潜江市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记录本》将《第一联:市民政局存档》以镇处为单位装订成册报送。

2、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镇级存档,一份市级备案

3、公开公示电子照片,包括镇处审核审批结果公示、已保对象常年公示等以电子照片形式报送备案。

(三)个人档案

《潜江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城市低保)》按救助证号顺序呈放,附以下材料:

①个人申请书(含户主1寸免冠照1张);

②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③《潜江市申请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承诺书》;

④综合评估因素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上年度住院费用单据等;

⑤户主个人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复印件;

⑥家庭收入类和财产状况证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⑦其他材料:如《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表》等。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

各地要确定专人,配备专柜,建立和完善低保工作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齐全,便于查找。

(一)镇级低保档案

①各级低保文件资料;

②民主评议记录(镇级存档);

③镇、社区两级公示照片;

④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花名册;

⑤低保对象花名册(含调整取消表);

⑥《潜江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城市低保)》及附件;

⑦其他档案,如定期核查记录材料、来信来访登记簿以及续保登记材料等。

(二)社区低保档案。

①各级低保文件资料;

②潜江市低保对象民主评议记录本;

③低保对象花名册;

④其他档案,如续保登记、定期核查等。

三、《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1、“管理类别”,分别选择“一类”、“二类”、“三类”,其中:月人均补助标准为560元,选择“一类”;月人均补助标准为400-550元,选择“二类”;月人均补助标准为250-390元,选择“三类”。以上补差金额均不含重点救助金。

2、新增对象“救助证号”、“银行账号”必须录入系统;

3、“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须核对准确,以前系统录入有误、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调整表;

4、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关系、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劳动能力等基本信息必须录入准确;

5、特别注意事项:输入家庭住址时,只须输入组别,不须输入村名,如没有组名的,精确到门牌号。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