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原理:城乡规划体系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46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白鹭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09:36:0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4日 09:36:02 名  称: 规划原理:城乡规划体系

发布日期:2025-08-04 09:36 来源:白鹭湖管理区

规划原理:城乡规划体系

1城乡规划的内涵
1.1城乡规划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的社会作用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1.2现代城乡规划的基本特点与构成
主要特点:1.综合性,城市规划不仅反映单项工程涉及的要求和发展计划,而且还涉及各项工程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在设方案和设计依据,又须统一解决各单项工程设计之间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种种矛盾,因而城市规划和城市中各个专业部门之间需要有非常密切的联系;2.政策性,一方面,现代城市规划是国家宏观政策实施的工具,必须充分反映国家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城市规划需要充分地协调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的关系;3.民主性,城市规划涉及城市发展和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需要代表最为广大的人民的利益。由于城市规划的核心在于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因而城市规划就成为社会利益调整的重要手段;4.实践性,城市规划是一个过程,需要充分考虑近期的需要和长期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基本构成:1.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2.城市规划行政体系;3.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1.3城市规划的作用
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1.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的配置,即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进行直接的控制。2.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进行管理的实质是对开发权的控制,这种管理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演变及其需求,对不同类型的开发项目施行管理和控制。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城市规划通过对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的分析,结合未来发展的安排,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各类公共设施等进行安排,并通过对土地使用的安排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基础,通过开发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协调社会利益,维护公平:1.需要有居间调停者来处理相关的竞争性事务;2.通过开发控制的方式,协调特定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建设和使用之间的利益关系。
改善人居环境:应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行空间管制,保障公共安全,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构高质量的、有序的、可持续的发展框架和行动纲领。
1.4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定位
政府部门的规划师:一方面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承担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
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而其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的人,因而他们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与咨询机构的工程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私人部门的规划师:在私人部门中的规划师,首先是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言人。
2我国城乡规划体系
2.1法规体系的构成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城乡规划领域中的所有法规和规章、行政管理及其行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执行都必须以此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实施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配套的具有针对性和专题性的规章。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规定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城乡规划条例、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
规章:规章通常以“部长令”“省长令”“市长令”等形式发布。行政规章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中的所有行为,是对城市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内容形成的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城乡规划系统内容的管理规定,也包括城乡规划作为行政行为开展过程中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行为的管理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针对城乡规划开展过程中为有利于工作有序开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是具体工作开展的细则。
标准规范: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规范的实际效力详单与技术领域的法规,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政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2行政体系的构成
纵向体系:是指不同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即国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
横向体系:城乡规划一般是通过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以及其他类似形式进行决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贯彻和执行的职能。
2.3工作体系的构成
2.3.1编制体系构成: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等。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2.3.2实施管理体系的构成: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1.由国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划拨土地)。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城市、镇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1.行政监督(上级对下级、上级和本级对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2.立法机构监督;3.社会监督。
3城乡规划的制定
3.1制定基本原则
1.制定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并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思想、内容及具体程序上,真正做到依法制定规划。
2.制定程序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3.2制定基本程序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5.修改完善规划方案;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1.前期研究;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3.开展组织编制工作;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8.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9.修改完善规划方案;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1.根据总体规划,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等;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3.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案,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示;4.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5.修改完善规划方案;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7.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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