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067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白鹭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09:35:56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09:35:56 名  称: 关于对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2-24 09:35 来源:白鹭湖管理区

关于对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关于对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无人机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凡是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使用无人机的,均需进行登记备案。用于执行军事、警务、海关稽查、应急排险等特殊飞行任务的,不适用本通告。


二、对已持有无人机尚未登记的,应当30日内完成登记;新购买或者购买、转让二手无人机的,需在7日内完成登记。


三、登记方式为进入民航官方平台(手机端下载“UOM App”),或PC端登录(https://uom.caac.gov.cn/#/login),按流程登记。


四、无人机持有人在完成中国民用航空局实名登记后,通过本市公安机关提供的线上平台或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信息补充报备。


五、进行需要申请飞行空域或飞行计划的飞行活动,应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飞行活动涉及公安管辖区域的,申请人应在获得批准后,将飞行计划相关信息同步通报飞行区域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六、对不实名登记备案和“黑飞”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无人机持有人积极配合登记备案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无人机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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