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三)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81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白鹭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09:25:2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09:25:23 名  称: 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三)

发布日期:2025-06-09 09:25 来源:白鹭湖管理区

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三)






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安全警示教育月


警惕!重新就业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违法!



案例:2023年上海市某区社保中心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张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入职新单位并缴纳社保,却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金6个月,涉案金额1.2万元。社保部门责令其退还违规所得,并对其处以骗取金额2倍罚款。张某因信用记录受损,影响后续社保待遇申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发现欺诈骗保行为的,可以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箱、邮寄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请说明(注明)“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监督举报”字样。

举报电话:0728-6239199

举报邮箱:3874723592@qq.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特别提醒


请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已掌握的以下信息:

1.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2.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

3.掌握的证据材料;

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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