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创业和就业类
一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政策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
政策标准:(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二
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
政策标准:对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申报。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三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对象:是指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戒毒康复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创业者。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条件、有培训意愿的“九类人员”在市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不少于20个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考试考核取得了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人-5000元/人,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300元/人-1800元/人。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四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
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对象: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内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并在文件规定的'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http://zscx.os-ta.org.cn/)或“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能查询证书信息。
政策标准:对技能等级认定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采取试卷方式进行评价的工种,按初级(五级)500元、中级(四级)700元、高级(三级)1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对纳入年度全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 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按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技能类工种,继续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涉及补贴标准调整的,以劳动者提交补贴申请的时间点为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 次补贴,对取得全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职业(工种) 证书的,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
政策期限:至2025 年12月31日。
六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失地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含社区矫正对象)、戒毒康复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等。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九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标准:其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80元/人。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七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1、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标准:(一)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离校两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300 元/月(“4050”人员是指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招工招干手续),且符合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555”人员,补贴标准为2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4555”是指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八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

政策对象:脱贫人口。
政策标准:对有组织的外出务工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市外务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务工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在脱贫攻坚期内已享受过一次性交通补助的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可以再享受1次)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九
个人来潜一次性补贴

政策对象:2023年以来首次在湖北省就业,与潜江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吸纳补贴的外省籍务工人员。
政策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的补贴。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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