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一)】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14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白鹭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09:35:3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7日 09:35:38
名 称:
【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一)】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发布日期:2026-04-07 09:35
来源:白鹭湖管理区
案例:某中介机构(企业)协助参保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缴费,随即登记失业申领待遇。经调查发现,某劳动服务部,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挂靠”参保服务,从中收取好处费,违规为不符合参保资格的人员短期缴纳失业保险费,再出具虚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为参保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经初步核查,自2018年1月至2021年7月,该服务部涉嫌为151名参保人违规办理缴费并骗取失业保险金共360.9万元,严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目前当地已停发涉案参保人待遇,清退违规参保关系,追回基金194.4万元;对拒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现欺诈骗保行为的,可以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可以通过电话、邮箱、邮寄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请说明(注明)“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监督举报”字样。
举报电话:0728-6239199
举报邮箱:3874723592@qq.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请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已掌握的以下信息:
1.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2.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
3.掌握的证据材料;
4.联系方式。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潜江市就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