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三)】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427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白鹭湖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10:45:3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6日 10:45:33 名  称: 【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三)】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发布日期:2026-05-06 10:45 来源:白鹭湖管理区

【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三)】警惕陷阱·依法维权——共同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非法中介以“代缴社保”“包办失业金”为名收取高额手续费,实则实施诈骗!


向某在清远注册成立公司,伙同刘某对外宣称能“代缴社保”和“包办失业金”,陆续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两人以公司名义,为多人缴纳短期社保费用,并伪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离职证明等资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湖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举报欺诈骗保行为?


发现欺诈骗保行为的,可以向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箱、邮寄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请说明(注明)“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监督举报”字样。

举报电话:0728-6239199

举报邮箱:3874723592@qq.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失业保险科



特别提醒


请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已掌握的以下信息:

1.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

2.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作案时间、作案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

3.掌握的证据材料;

4.联系方式。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潜江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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