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用人单位要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可以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建立科学的劳动和休息制度,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下列规定: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什么是高温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在每年6-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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