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区卫生管理,争创全市文明卫生区镇,优化区镇人民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市物价局潜价审规〔2012〕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环卫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1.各居民住户,每年每户缴纳公共卫生费12元,清运费每年每户24元,共计36元。
2.各企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环卫费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以0.06元征收。
3.经营性质的门店,按营业面积计算1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每户缴卫生费10元,超一平米加收一元,以此类推。
4.各饮食行业,每月每户按18元征收,5桌以上每增加一桌加收3元,以此类推。
5.在公共场所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临时个体经营摊点按每平方米1元征收。
二、征收方法和管理
1. 环卫费由城管所负责收取,上缴区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区镇居民户应积极配合,协助城管所做好环卫费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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