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鹭 湖 管 理 区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管理区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力争到2017年底将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管理区民政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及时会同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管理区民政办。管理区民政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根据派出所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各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各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学区、医院、计生办、民政办指导学校、幼儿园、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民政办指导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派出所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派出所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办指导福利机构及时接收派出所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学区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民政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当地教育学区。教育学区要指导各中小学校、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民政办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派出所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派出所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派出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派出所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民政办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
1、12月15日之前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专项行动。
2、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秉树
副组长:李培林 伍 轶 王德平
成 员:危永霞 韦绪明 姚国述 伍春娥
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
1、2017年3月31日前民政办要完成农村留守儿童数据更新上报工作。在重新摸底更新的同时将农村留守儿童区分为四类:无监护人、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失学辍学。并将摸底情况分别报送同级教育学区、派出所。
2、2017年4月30日前教育学区和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原因及家庭情况,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
3、2017年4月至8月31日前派出所应及时会同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完成无监护人、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户籍的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联系,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4、2017年8月31日前派出所要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并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
5、2017年4月至8月31日前各办事处、社区居委员会要督促指导受委托的监护人签订完成《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6、2017年8月31日前民政办将汇总形成本地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育学区、派出所、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教育学区、派出所、民政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送管理区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管理区公章后报送市民政局,并抄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要依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2017年,管理区综治办将把此次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相关部门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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