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94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人民政府高场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16:08:2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16:08:23 名  称: 低保政策

发布日期:2016-12-08 16:08



潜江市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单

    一、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申请城市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一)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户口、有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城市困难群众家庭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2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4、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2倍的;

    5、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2倍的;

    6、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四)2016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480元/月。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书面申请、镇处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主1寸免冠彩照1张,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致贫原因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上年度住院费用单据等;法定劳动年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三、差额救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2016年,城市低保重点救助标准为100元/月,其中:突出困难人员重点救助标准为120元/月。

    四、备案管理。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低保,均应按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五、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潜江市社会救助局    举报投诉电话:0728-6242960     20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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