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总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284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11:10:3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11:10:39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总则

发布日期:2021-06-18 11:10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区域〕本省行政区域内户政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户政管理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边境通行证等证件的申领发放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唯一性质〕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管理,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公民申报户口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户口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唯一性。公民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进行记录并作出诚信评价。

第五条  〔人员条件〕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本人因故无法到场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六条  〔材料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人员规范签名,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提交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转递。

提交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符合两岸公证书使用有关规定,经湖北省公证部门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业务要求〕公民在办理出生、死亡、迁入、迁出、恢复、注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时,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办理死亡注销、出国(出境)定居注销、重复虚假户口注销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变更更正业务时,应当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人口)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行政(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业准入〕户口登记管理应当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业务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不得直接从事信息核查、审批办理等工作。

第十条  〔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本费,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网上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户籍业务服务平台,开展户口登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预约办理、进度查询等有关业务。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