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立户、分户登记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393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15:06:1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15:06:13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立户、分户登记

发布日期:2021-09-07 15:06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基本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为家庭户,原则上由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共租赁房屋承租人担任户主,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成员间不存在亲属关系的,登记为集体户,由所在单位指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户主,颁发集体居民户口簿。

第十三条〔家庭户立户〕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或者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条规定在同一地址申报另立一户登记,分别打印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原户主应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30日仍未迁出的,可以将原户主及其户内成员迁移至社区公共户。

一个地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农村原址分户除外)。非住宅用房(商住两用除外)、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家庭户分户〕家庭户内成员因购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分割财产后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二)因离婚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三)农村地区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申请分户的,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书和结婚证(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

(四)租住他人房屋分户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分户至社区公共户。

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登记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父母及未婚子女。

公民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登记在同一户内,夫妻双方有争议的凭法院判决书或者子女抚养协议办理;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登记同一户内。

公民户口登记在拟拆迁或已拆迁房屋地址上的,不予办理分户。

第十五条  〔集体户设立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作为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本规范所指集体户为单位集体户、宗教场所集体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

一个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设立一个集体户。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原则上设立一个集体户,用于本单位干部家属随迁及其子女落户。

除本规范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集体户,应当销户。

第十六条  〔单位集体户申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的意见;

(二)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宗教场所集体户申办〕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用于佛教、道教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和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教职人员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宗教场所拟落户人员名册;

(四)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申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不含武汉市)、国家批准的科研院所,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招生资格证明;

(二)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用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 〔人才中心集体户申办〕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人才中心集体户用于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人员落户。

第二十条〔社区公共户〕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统一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无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公民的户口。

社区公共户属于特殊情形的集体户,可以按家庭户模式赋予单独的户号进行登记管理,打印独立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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