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出生登记、收养登记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665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09:31:0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09:31:07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出生登记、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2021-12-10 09:31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  〔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

(三)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十二〔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6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三条〔不予办理情形之一〕《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新生儿姓氏非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的;

(二)新生儿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四)被私自裁切损毁的;

(五)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六)201411日以后签发,未使用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的;

(七)婴儿出生时间晚于签发日期的;

(八)签发日期早于出生证编号首字母指代印制年份的;

(九)《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十)《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十一)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的;

(十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颜色不是红色的;

(十三)第5版《出生医学证明》加盖骑缝章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者补发专用章以外印章的;

(十四)201611日以后签发的证件未打印签发的

〔不予办理情形之二〕《出生医学证明》未通过检测板检测的,公安机关应当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押证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关于对XXX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函》,与可疑证件一并移送本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非婚出生的人员,由其监护人向其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育说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第二十〔父母离婚子女户口登记〕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法定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法定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法定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随非法定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父母集体户子女户口登记〕父母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址已拆迁、虚假等无效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 〔父母学生集体户子女户口登记〕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 〔父母现役军人子女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并落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三十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国(境)外所生子女,回国(内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三)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回国登记户口的,可到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需同时提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

三十一 〔父母双方死亡子女户口登记〕父母双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所生子女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件、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亲属关系凭证或者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关系凭证等在该子女祖(外)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法定监护人予以确认。

第三十 〔出生死亡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持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DNA比对信息、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满60天寻亲公告,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三十〔公民合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被收养人出生登记或者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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