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恢复登记、其他情形登记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41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09日 11:08:3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09日 11:08:37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恢复登记、其他情形登记

发布日期:2022-02-09 11:08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期满后,本人应当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在异地申请重新登记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本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部门批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决定,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三十〔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0181017日起,失踪人员及宣告失踪人员不再注销户口,只作失踪登记。

第三十〔军队退出现役人员恢复户口〕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的,凭退役证(离休证、退休证、退伍证、复员证、转业证等)、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且拟在湖北省内落户的退役人员,凭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任职通知、接收证明及其他落户资料(房屋权属凭证、结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等),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安置地公安机关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不一致且符合地安置条件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查询户口注销记录或者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十 〔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部队体检、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县级以上人武部门的落户意见,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恢复户口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凭军队院校出具的证明在其入学、入伍前或者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二)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按照干部转业或者复员的有关规定,凭军队院校出具的证明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

三十九〔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后回国恢复户口〕出国已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现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在本人原户籍地、户口注销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查询的户口注销记录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具有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十〔恢复户口与注销信息不同〕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并发函通报相关部门

军人因转业、复员等恢复户口,出生日期等其他项目一致,仅因部队公民身份号码编制重新赋码而产生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已编制的号码不一致的,按部队重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予以登记,原户籍地已编制的号码作废。

四十一〔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因数据丢失、错误注销等原因导致公民无户口的,应当主动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为其恢复户口。

四十二  〔港澳居民回内地恢复户口〕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四十三〔台湾居民回大陆恢复户口〕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公安部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

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后,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的,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逐级报省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决定后,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的,批准机关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第四十  〔华侨回国恢复户口〕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三)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未成年人获准回国定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十  〔入籍登记户口〕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应当由本人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相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二)入境使用的证件;

(三)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未成年人获准入籍或者复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十  〔打拐救助儿童登记户口〕对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打拐救助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凭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寻亲公告证明等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对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由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经过3个月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恢复户口。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需办理户口登记的,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予以补登户口。

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采集指纹、人像、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发现重户登记的,注销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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