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户口迁移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534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15:01:1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15:01:12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户口迁移

发布日期:2023-06-21 15:01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七十 〔户口迁移基本原则〕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已拆迁、虚假等无效地址受理户口迁入。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第七十市县内户口迁移〕在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

户口迁入武汉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和武汉市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之间户口迁移,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  〔省内户口迁移〕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材料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第七十  〔省外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入,公民应当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户口准迁证,公安机关审核后发放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除外。

八十〔家庭户、集体户迁移〕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本人近亲属家庭户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户口登记集体的公民,在本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户口登记集体的公民,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变动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规范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八十一  〔户口迁往农村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在乡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经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配偶或配偶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户籍父母,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其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因结婚迁出户口后离婚的妇女,且无固定收入、无稳定住所导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投靠农村户籍父母,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或者就业后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导致失业的未婚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原籍农村(户口所在地),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八十二〔特殊情形迁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已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八十三 〔协作核查〕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拟迁入地应当主动与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十 〔申请人要求〕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整户迁移应当由户主办理,缴销居民户口簿。迁移人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迁移人的委托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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