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四类投靠〕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投靠亲属的。
属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子女年龄、父母合法稳定住所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属上述第(二)项情形的,父母年龄、子女合法稳定住所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属上述第(三)项情形的,结婚时间、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及随迁子女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属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须是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近亲属或监护人落户。
第八十六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凭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八十七条 〔未成年人户口迁移〕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子女抚养权明确的由法定抚养人书面申请;子女抚养权未明确的,由父母双方书面申请。申请随非法定抚养方落户的,须变更抚养权(市、县内迁移的未变更抚养权的须父母双方到场签字)
第八十八条 〔特殊投靠情形〕因政策外生育,私自将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在他处,现又申请将子女户口投靠生父母的,生父母应当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法院《民事判决书》或公证机关《公证书》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变更原户口簿登记的户内成员关系,再凭上述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依据现行“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办理,户口登记机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生父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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