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第九十二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申请户口迁移的,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批准入户介绍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二)因招(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三)因人才引进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因投资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因就业创业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就业合同、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凭证。
申请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特殊情形迁移材料〕符合本规范第八十二条情形,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记录);
(二)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近亲属投靠、无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相关证件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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