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156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13:40: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13:40:55 名  称: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

发布日期:2024-03-26 13:40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第九十一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第九十二条  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申请户口迁移的,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批准入户介绍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二)因招(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三)因人才引进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因投资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因就业创业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合同、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凭证。

申请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特殊情形迁移材料〕符合本规范第八十二条情形,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记录)

(二)本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近亲属投靠、无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相关证件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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