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招生户口迁出〕被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招生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新生户口迁入登记:
(一)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中等职业学校);
(二)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中等职业学校);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省内新生将户口迁往省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不提交户口迁移证,由院校在录取新生花名册中注明,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网上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申请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转学、退学、开除、肄业户口迁出〕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跨省迁出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跨省迁出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十七条〔转学、退学、开除、肄业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技工学校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跨省迁入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迁移证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省内迁入的凭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网上直接办理。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跨省迁入的凭迁移证、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省内迁入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网上直接办理。
第九十八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省内毕业生,毕业后在外省就业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省内毕业生,毕业后在省内就业的,直接到省内迁入地申请入户。
第九十九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含学历认证)办理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为社区公共户。
符合武汉市大学生入户条件的,按照武汉市大学生入户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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