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获得荣誉称号迁入〕获得国家、省、市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或获得市、州以上优秀(杰出)农民工、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者申请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获得武汉市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武汉市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现役军人家属随迁〕现役军人因家属随军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任职文件、军官证或士官证等;
(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 〔军队女士官子女随迁〕军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二)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士官证、结婚证;
(三)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四)亲属关系凭证。
第一百零三条 〔宗教场所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尼、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尼、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僧尼、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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