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财政惠农惠民政策摘编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1085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09:07:2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2日 09:07:22 名  称: 2022年财政惠农惠民政策摘编

发布日期:2022-04-02 09:07 来源:广华寺街道办事处

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承保方案

1、水稻基础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2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5%。

2、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额每亩11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农户承担30%。

3、小麦基础保险。单位保额每亩3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2.5%。

4、小麦大灾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5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27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2.5%。

5、油菜保险。单位保额每亩200元。保险费率5%,每亩投保费用为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

6、棉花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投保费用为2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

7、能繁母猪保险。单位保额每头1500元。保险费率6%,每头投保费用为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

8、育肥猪保险。单位保额每头800元。保险费率5%,每头投保费用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

9、“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单位保额每户30000元。保险费率0.3‰,每户投保费用为9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补贴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每人3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按220元、150元、100元、60元标准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按200元、130元、80元标准给予资助,2025年度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分个人缴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四个部分组成。2021年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每人补助580元标准筹集。

四、基本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住院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65%。按规定转诊至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为55%,未按规定转诊的为45%。异地就医备案的为4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三)门诊报销比例。

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日支付限额,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9元(含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等32种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700-33600元/人。

五、大病保险报销

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0%。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6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202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最低缴费档次400元,最高缴费档次6000元,共计57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在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相关待遇。其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特困人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应在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再行代缴。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市政府为其代缴一次。

三、政府补贴

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5元。另外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市政府对城乡居民选择2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且连续缴费超过15年(包括2015年1月1日前已选择1000元及以上标准连续缴费的年限)的参保人员,对超过的年限,每月再加发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救助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

三、救助比例及限额

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倾斜救助

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城镇独生子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及要求

具有潜江城镇居民户籍;1996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3500元。

三、发放方式

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政策

一、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2021年1月1日起,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9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26元/月。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

一、实施范围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分为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三无”)。

二、政策及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为潜江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补助标准为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为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村和社区申报、区镇处审核、市残联再会同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进行核定。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政策

一、政策及标准

凡具有潜江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生活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月。

二、发放程序及办法

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民政办复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办理发放手续。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上。

就业补助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人群。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1200元/人。

2、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灵活就业后,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4、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属于返乡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

5、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要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6、实习实训补贴。对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了报名登记手续,或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建立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学生,给予实习实训补贴,其中博士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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